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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一些想法,多少可以回應以上討論串。 台大現在是否真的完全認定這就是行政處分我不確定耶,否則我想 他們也不會想要行文去勞委會確定勞雇關係與否了。 我也同意有司法機關認定應該更好,不過我想礙於司法的消極性還 有程序延宕等等因素,通常大家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都會先找行政 機關來個函釋也是常態了。 學校之前修正的時候把原本實施辦法中第二條第一項的「凡受領研 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系務工作 。」的規定修掉了,現在變成有領獎勵金不一定要協助各種工作。 從規範演變的歷史來看當然可以說學校變更它們的意思,但是實際 上大多數的系所規範中都還是要協助工作才能分到獎勵金,所以這 個修正的意思到底是甚麼、為什麼不要求系所相應修正規範,令我 相當疑惑。 現在的制度上雖然說這是附負擔受益處分,但是一來當我們停止獎 勵金工作,基本上是拿不到獎勵金的,甚至是先工作才發獎勵金, 但是受益處分的效力應該不受人民是否履行負擔影響,這裡跟獎勵 金的狀況又有衝突。當然有些人現在已經不用工作也可以領錢啦, 但這只是系所沒有依照他們自己的規定運作而已。(例如電子所的 B類工作)上次專案會議還有人說他們系所是直接把獎勵金給老師 ,讓老師去發勒! 另外一件事情是,如果這真的是附負擔處分,那為什麼規範上會說 有些人要附負擔有些人不用?判斷標準也沒有寫清楚。這樣我要附 負擔會覺得很哭哭......難道比較窮的系所沒辦法把獎勵金拿來當 散財童子,需要用「負擔」換就是學生衰嗎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34
rubyh:剛剛發現學校提行政訴訟了,不過第一點本來就不是大爭點XD" 05/22 15:14
HansKelsen:行政機關對是否添加附款本來不就有裁量權嗎? 05/22 15:30
Vritti:推「判斷標準浮動恣意」! 05/22 16:39
HansKelsen:那該做的是要求學校訂出裁量基準,跟薪資化的關係是? 05/22 17:14
rubyh:其實我想說的是學校現在除了條文上 05/22 17:35
rubyh:說這是處分以外,根本是用勞僱概念在設計 05/22 17:36
rubyh:這個制度啊~~ (手機推文好難掌握排版喔>“< 05/22 17:37
rubyh:然後裁量是可以裁量啊,但現在這樣規定應該很明顯違反平等 05/22 17:42
rubyh:原則了吧~ 雖然說是可以行政爭訟解決,不過 05/22 17:43
rubyh:如上所述,我主要是覺得現在這個規定怪里怪氣的,其實是想 05/22 17:45
rubyh:偽裝成處分但失敗的結果XD 05/22 17:46
sneak: 如上所述,我主要是覺得 https://muxiv.com 08/15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