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zk:這不是幾年前學生法官就已經解釋過了嗎? 12/05 00:16
→ badid:我不清楚幾年前學生法官的解釋,如果我的論點有誤也請你說明 12/05 00:20
→ T9:我覺得你舉的例子還是比較像適切性的問題 12/05 00:23
→ T9:從台積電/消基會的立場 有迫切需要對這項議題表態嗎 12/05 00:24
→ T9:這就回到消基會的組成宗旨是"消費者權益" 而學生會是什麼呢? 12/05 00:24
→ badid:照學生會的邏輯,台積電員工也有可能是同志啊,為何無迫切性 12/05 00:25
→ T9:或許教會可否代表教會成員發言會比較吻合這個問題 12/05 00:26
→ T9:所以台積電或其工會以團體名義發表意見 你認為有代表性問題嗎? 12/05 00:27
→ T9:或是你的問題是沒有經過授權 以你的例子來說 董事會的認可 12/05 00:28
→ badid:合法性也是一個問題,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會制,無需股東會同意 12/05 00:31
→ badid:但是學生會是社團法人(?)這種非章程規定學生會權限範圍的事 12/05 00:32
→ badid:應該有代表大會決議才得為之 12/05 00:32
※ 編輯: badid 來自: 140.112.21.118 (12/05 00:39)
→ RSChiang:每個月都要吵這麼一次啊...orz 12/05 01:10
→ RSChiang:參與學代選舉很難嗎? 12/05 01:11
推 s11542t:很有道理這篇!我也覺得公器私用 12/05 02:08
推 roccqqck:看完我只覺得民主制度不完善 怎麼解釋都不對 12/05 02:19
推 FranHu:只好推了 12/05 02:42
推 chen20100930:本來就是這樣 就算是總統也不該去對無關職權的事情 12/05 05:47
→ chen20100930:做所謂的總統府聲明等等 君不見美國總統支持同性戀 12/05 05:47
→ chen20100930:也是強調個人意見 為什麼不是總統府發聲明? 12/05 05:48
→ chen20100930:作為行政單位就不應該對與行政無關的事情指指點點阿 12/05 05:50
推 Jasy:那學生會弄一個社會運動部就好了嗎? 12/05 07:22
→ Jasy:學生會章程有人認為學生會有社會責任啊 政見也喊出關懷社會 12/05 07:23
→ Jasy:這樣就行了嗎? 12/05 07:23
→ Jasy:學生會說實話不是社團法人也不是人民團體 12/05 07:25
→ Jasy:它就是大學法所定的學生自治組織 這樣而已 12/05 07:25
→ Jasy:總統發言也不需立法院同意 那憑什麼學生會發言要學代會同意? 12/05 07:28
推 tw0517tw:適切性的話...議長不是有來戰過一次了XD 12/05 07:35
→ chipretender:我是覺得用民調方式來說台大學生挺同婚 12/05 08:56
→ chipretender:爭議比較少 也頗有效果 因為我發現其實這在台大算 12/05 08:56
→ chipretender:主流的論點 12/05 08:56
推 formosaconan:推 12/05 10:37
→ kuofuchi:臺大學生會自治規程前言: 12/05 11:01
→ kuofuchi: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 12/05 11:01
→ kuofuchi: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12/05 11:01
推 charlesleaf:樓上說的是「基本精神」,但不是「實際職權」 12/05 11:11
→ charlesleaf:精神之範圍當然包天包地,但並不代表職權無限大 12/05 11:12
→ kuofuchi:那一條可以看出您所謂的職權呢? 12/05 11:12
→ charlesleaf:關懷是必要,不過身分之合理性依然有待商榷 12/05 11:13
→ charlesleaf:既然是自治規程之精神,則不能將之和實際職權化等為一 12/05 11:15
→ kuofuchi:英國巴克萊銀行(Barclays)肩負社會責任 英銀行力挺同志 12/05 11:33
→ Buchladen:實際職權就直接做了啊,還發聲明幹嘛? 12/05 14:05
→ Buchladen:看了上一篇修正一下 發聲明屬於學生會職權範圍,而最終 12/05 14:16
→ Buchladen:的修法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 (第一句的層次錯誤了 12/05 14:17
→ charlesleaf:發「聲名」也要看聲明之事件為何種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12/05 14:24
→ Buchladen:是不是所謂的"校園事務"界定為何呢? 12/05 14:29
推 chen20100930:私人機構老闆要怎樣就怎樣 12/05 16:03
推 steve1012:以前吵過這個問題了.. 12/05 16:59
推 steve1012:我以為精神是要盡力去做到的 12/05 17:02
推 FSGuitar:奇怪的是 這事情就是很大的爭議 每年都有 為什麼學生會 12/06 16:34
→ FSGuitar:仍執意要做呢? 就不能以校園聯署的方式嗎? 12/06 16:35
→ FSGuitar:我就說過了 今天是因為學生會做的決定 在大家眼中 12/06 16:35
→ FSGuitar:多半是合理的 符合社會正義 但如果哪天不是呢? 學生會 12/06 16:36
→ FSGuitar:如果照部分的人解釋有如此大的權限絕對是有問題的 12/06 16:37
→ FSGuitar:我還沒看過哪一個社團組織 你選了幹部以後 這些人竟然有 12/06 16:37
→ FSGuitar:無限範圍的發聲權 這怎麼可能是一個合理的制度 12/06 16:38
→ FSGuitar:學生會可以改以學生會的名義 發起校園聯署 這樣不就好了 12/06 16:38
推 uka123ily:我覺得改連署是脫褲子放屁,連署本身就是立場展現。 12/06 20:33
→ uka123ily:邀請連署就是一種聲明了,我覺得這建議有點無理取鬧。 12/06 20:34
推 FSGuitar:你能夠這樣解讀真不容易 12/07 23:37
→ FSGuitar:你完全沒搞清楚我的意思 以學生會發起連署 只會有同意連 12/07 23:37
→ FSGuitar:署的人會被認為是支持者 這跟學生會直接對外聲明怎麼會 12/07 23:38
→ FSGuitar:是一樣的事情 12/07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