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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承襲hg7318480 (夢漫廷)的文章,「假設」異性組成的家庭對小孩較有利。 -- 你的主張是,若這是「消極性權利」,那麼要以此來反對同性戀婚姻,必須證明同性戀婚 姻會對異性家庭產生傷害。你認為不會,在這裡你做了兩層回應,首先是就算同性戀不可 以結婚他們也不一定會組成異性家庭,其次是就算真是如此,你也認為這不是開放同性戀 婚姻的問題(如紅蘿蔔的例子) 因此如果這只是個「消極性權利」,同志婚姻也不應該被限制,而如果這是個「較強的積 極性權利」,那麼國家應該給予任何沒有完整父母的人一對父母,而這是荒謬的。 如果退一步來說,是「較弱的積極性權利」,只認為要給予異性組成的家庭多餘的好處, 這反而會對那些已經失去父母的孩子造成更多傷害,等於是變相處罰弱勢因此也不可行。 -- 你的分類還算邏輯清晰,可惜你的論述完全搞錯了重點。 『異性組成的家庭對小孩較有利』這個假設,反對的從來就不是「同性戀婚姻」而是「同 性家庭收養小孩」,因此這時候要討論的並非廣泛的「一父一母權」,而只是「被異性家 庭收養的權利」,搞清楚重點後讓我們回來看你的論述。 如果這是「消極性權利」,那麼要以此反對同性家庭收養小孩,必須證明的結論應該是「 同性家庭收養小孩,會導致原本可能被異性家庭收養的小孩被同性家庭收養」,換句話說 他「被異性家庭收養」的權利被侵害了,這是顯而易見會產生的結果。 此外,國家也確實有在積極地讓小孩被良好的家庭收養,換句話說它也可能是個「較強的 積極性權利」同樣地,在給予異性組成的家庭在收養小孩享有好處這部分,也是現階段國 家就有在做的事情。 -- 由此可知在弄清楚討論對象後,根據你的分析,只會得出同性戀不得收養小孩的結論。 建議你還是直接否定這個前提方為上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81
hg7318480:就是有啊,連結在此 12/18 23:50
什麼東西就是有啊?
hg7318480:就是會有人直接用來反對「同性戀婚姻」啊,如連結。 12/18 23:53
那是她蠢啊...
hg7318480:我也沒接受"異性戀扶養"必然有利,只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12/19 00:07
我知道,我只是想說在「異性戀扶養較有利」的假設中,他們真正想要論述反對的是同性 戀收養,就這點你的回應並不成功。 ※ 編輯: a5378623 來自: 140.112.6.113 (12/19 00:09)
hg7318480:有利的前面我幾乎都用加了 "他們"或是"人們"來談了喔! 12/19 00:09
uka123ily:簡單來說收養的問題不只用來弱化婚姻的正當性 12/19 01:08
uka123ily:所以回應算是反駁得到點。 12/19 01:09
endlesschaos:你的前提才有問題:1.即使同性家庭可以收養小孩,小 12/22 16:40
endlesschaos:孩「被異性婚姻家庭收養的權利」依然沒有被侵害 只 12/22 16:40
endlesschaos:多了立法之後擁有的選擇 12/22 16:40
endlesschaos:2.國家積極地讓小孩被「較良好的家庭收養」,這個論 12/22 16:41
endlesschaos:點要拿來反對同性家庭收養,只有在確定同性家庭相較 12/22 16:41
endlesschaos:於異性家庭來說更為低劣才能成立 除此之外都是跟一 12/22 16:42
endlesschaos:父一母論完全平行的議題 所以積極性權利也說不通 12/22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