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mouse (喬治鼠)
看板NTU
標題Fw: [分享] 一位電機研究生整理的服貿資安疑慮看法
時間Fri Mar 28 15:15:28 2014
※ [本文轉錄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Ct5rF2 ]
臉書公開連結,
相關後續討論可以到此觀看:
https://www.facebook.com/shishiunc/posts/10201558827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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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電機所計算機組,做有關網路通信的研究,
我有在實驗室擔任機房管理的工作。
有關這次爭議我已經詳閱過
服貿本文及附件、公聽會紀錄、NCC資料等等文件。
以下重新整理我對現行服貿版本開放電機電信產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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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專業領域教授們的擔憂
。首先這是成大教授李忠憲的顧慮:
https://www.facebook.com/jslipfhf/posts/506153572829526
。此外,這是去年公聽會學者就提出的警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pubhearkm
(縮網址的連結失效,我直接貼)
點選資料查詢,
左邊搜尋打「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就可以找到
電機相關在第四場與第十場
建議觀看
第四場
附錄一、專家學者書面意見
(一)林盈達教授(交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附錄二、各機關書面意見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十場 紀錄複雜,建議先點過去看目錄決定您關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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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我的理解試圖做一些補充:
根據服貿協議的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一、商業服務業 B.電腦與相關服務業
其中開放獨資的資料庫服務就包含到敏感的個資問題,
由於電子資料存放需要龐大的維護費用,
一般公司或政府機關會把這個工作委託給民間公司存放,
開放陸資獨資的話,如果那間委託公司把資料轉出,
對於這種可能的洩密風險要如何處理?
雖然在公聽會紀錄NCC官員有表示
有明令禁止資料庫資料轉出到大陸伺服器,
但是這種事就是在被轉出後就已經無法挽回的事了。
(對比:大陸有「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但是只僅限於保護個人電子信息)
二、通訊服務業 C.電信服務業
其中開放投資的有第二類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
這三項的解釋如下,引述李忠憲教授臉書留言:
「
(1)存轉網路服務:
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
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2)存取網路服務:
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
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電信業者設置網路設備(如X.25、Frame Relay 或ATM),提供用戶
(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之通訊服務。
」
其中第(3)項,在公聽會紀錄上有說明是指業者向固網業者租用線路,
那些租用業者,
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第四台寬頻(台灣大寬頻、凱擘、sonet、seednet等等),
首先寬頻業者會先向固網業者租網路線路,
接下來業者機房的設備會把原本傳第四台影音和傳網路訊號的線路
經過設備整合成一條線路,
然後牽到用戶家中。
用戶家中的數據機接上業者提供的這個線路,
可以各自分出出原來兩線路的訊號,
這樣就可以同時看第四台和上網。
這次服貿在電信開放的特殊業務部份"就我理解"的確就是這樣的業務,
只是有規定大陸投資這些比較小的寬頻業者時,
不能和有固網的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固網等等)合資,防止線路被壟斷;
機房設備要合乎各種ISO國際標準防止裡面有被動手腳;
此外也有禁止大陸的機房人員進入機房,
還有機房管理不能是大陸的公司,
但是可以投資我們的管理公司。
而機房人員犯法除了依個資法每罪罰鍰5~50萬,以及移送法辦。
看似似乎沒問題,
所以你也可以看到政府早在之前(民98年)就同意外資(非大陸)進駐,
現在的第四台業者有澳洲、美國資金挹注,
(舊聞
http://blog.chinatimes.com/noa/archive/2006/08/08/85893.html)
而公聽會也有提到這點。
這種種設限下,要盜取資料或監控,
就是得買通機房人員,
讓他們在合法的設備上多接條線或多接監控設備,
才有隱私洩漏的危險。
不過以資安的觀念來說,要防止資訊被監控盜取,
就是要在這些可能洩露隱私的關口設備上加上一層層防護網,
重點是,沒有完全不可能被監控的做法。
要連到網際網路就一定要有關口,而這關口是不可能拔掉的,
只能減少這些關卡被滲透的機率。
由於目前外資的業者並非我們的形態上敵國的業者,
所以在這方面被滲透的機率較小,
有心人士必須先串通外資才能滲透到這邊,
但是之後一旦同意陸資投入,
其中的這一層防護就會損失掉了。
那到底這層防護是不是值得我們為讓大陸投資電信業而犧牲,
這就要反問這些支持現行版本通過的人了。
事實上由美資進駐,
美國方也有可能滲透我們的機房人員側錄上網資訊,
去年吵很大的斯諾登案就是一例,
只是今天美國沒有要併吞台灣的立場,而大陸是有的。
此外,另一個合資開放的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
開放這個就好比世紀帝國等即時戰略遊戲,
把地圖戰爭迷霧全散開給別人看。
最後有關退場機制,服貿有關退場機制只說可以兩方再協議,
那如果過了以後對方硬是拖延協議或是不協議該如何處理(服貿第一章第八條)?
在重新協議前還是得照規則走。
這個退場機制的設計看似合理,卻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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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看完全協議的與電機相關公聽會的一點意見,
如果有錯請指出並討論,謝謝。
其實服貿全文並不長,
公聽會資訊也全部公開,
相信以各領域的專業補充整理可以讓大家更瞭解其內容。
台灣大學電機所計算機組 陳仕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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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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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ZEMA:你得到它了~ 說二類電信無違國安 簡直睜眼說瞎話 03/27 08:35
推 satyrs05:警大副教授公聽會那篇也可以給他看 03/27 08:39
→ georgemouse:我寫這篇的動機是為了讓不懂電信的人也能參與,所以如 03/27 08:41
→ georgemouse:果還是有人不清楚,可以問我我在公開回應上解答 :) 03/27 08:41
推 satyrs05:馬政府不知道哪個天兵去談的,簽了這種東西回來 03/27 08:43
推 noabstersion:push 03/27 08:44
推 ECZEMA:現在各開放行業都有專業來反對 很想看懂電信的人如何支持 03/27 08:48
→ georgemouse:其實許多教授私底下都有疑慮 但是不方便站出來 :P 03/27 08:50
→ georgemouse:希望大家幫忙宣傳這篇,我想聽聽各種疑問 謝謝 03/27 08:58
推 Coolvvg: 03/27 09:00
→ satheni:天兵?簽完以後評估報告才出來?哪個神仙談得來 03/27 09:07
→ satheni:整件事根本就是胡鬧... 03/27 09:07
※ georgemouse: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3/27 09:28
推 iamjust150:資訊相關推 03/27 09:29
推 joey1149:電機人給推 03/27 10:01
※ 編輯: georgemouse 來自: 1.34.207.37 (03/27 10:52)
推 yuuirain:推 03/27 12:26
推 greenvision:推,我也發過類似文章,有同樣看法 03/2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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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eorgemouse (140.112.17.209), 時間: 03/28/2014 15:15:28
※ 編輯: georgemouse 來自: 140.112.17.209 (03/28 15:16)
推 carterdunk:NTUEE計算機組學弟? 03/28 15:16
→ georgemouse:學長好~ 我寫這篇動機是想搞清楚政府對新興資訊業的 03/28 15:21
→ georgemouse:規劃,因為就法條來說現在規範的產業別寫得太模糊了 03/28 15:21
推 zxcvbnm9426:Z>B 03/28 15:29
→ clautus:簽訂服貿協議是否會對我方資通安全形成威脅? 03/28 15:48
→ clautus:(一)不會。此次開放3項特殊業務非屬一般民眾使用的語音通 03/28 15:48
→ clautus:訊服務,不會有民眾遭到監聽之疑慮,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電 03/28 15:48
→ clautus: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來使用這些服務,故敏感性及資安疑慮低 03/28 15:49
→ clautus:from ECFA網站 官方說法。 03/28 15:49
→ clautus:中間的差異也許是李忠憲教授和官方對開放業務內容的認知不 03/28 15:52
→ clautus:一樣? 03/28 15:52
→ georgemouse:可以看我臉書下面留言的持續整理 事實上現在業務劃分 03/28 16:55
→ georgemouse:在法條上是不明確的 有擴大解釋的可能 03/28 16:55
→ georgemouse:不只是李教授有疑慮 工程師也有疑慮 在申請營業規章的 03/28 16:57
→ georgemouse:時候業者會填說他們是哪一類業務 如果這邊規定模糊 那 03/28 16:57
→ georgemouse:每個業者都來說我們也屬於這三類 那要怎麼辦? 03/28 16:58
→ clautus:這些疑慮反而是擴大解釋才產生的疑慮吧? 現階段的規定是 03/28 18:42
→ clautus:只限定登記執行特定業務的公司才能接受陸資不是嗎? 還要 03/28 18:42
→ clautus:接受審核。 協議內容也有提到涉及個人資料的事項或業務 03/28 18:45
→ clautus: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均不能移往大陸地區等配套機制 03/28 18:46
→ georgemouse:但是目前這些登記的公司並沒有辦法代表之後登記的公司 03/28 22:55
→ georgemouse:在公聽會中有看到解釋這些產業劃分是20年前的東西 03/29 00:04
→ georgemouse:NCC並在公聽會重新提出了這三項的定義,但是這三項定 03/29 00:09
→ georgemouse:義卻又定義不清了。 我今天和同學討論過的心得是政府 03/29 00:10
→ georgemouse:方如果能把這些產業種類劃分得更清楚,這樣就可以保證 03/29 00:11
→ georgemouse:對方不能鑽空子。至於洩漏機密的限制和處罰通常都只能 03/29 00:12
→ georgemouse:道德防止和亡羊補牢,資料被竊取後損失是永久的。 03/29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