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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文章,riverT同學質疑「代開發票」是否合法,暫且不討論原文的表達是否有精確, 我想他在推文的說明已經非常清楚表達他想質疑的問題了: : → riverT:那我再請問你,你有考慮過顧客可能因為代開而觸法的問題嗎 07/13 14:1 : → riverT:(開立發票給未實際有交易的對象,即便沒有逃稅,仍舊觸法) 07/13 14:1 : → riverT:今天你委請代開的公司,開發票給你的委託人時 07/13 14:1 : → riverT:他們倆者之間實際上並無交易,這已經違反相關規定 07/13 14:1 : → riverT:就算你後面有方法可以繞道將發票補回給代開的公司好了 07/13 14:1 : → riverT:但是你的委託人和代開公司之間的行為已經屬違法事實 07/13 14:2 : → riverT:即便你那部分不違法,但前面這部分也是絕對有問題的阿 07/13 14:2 簡單來說,因為EM沒有立案,所以需要請譜鐳「代開發票」給委託人,然而委託人和譜 鐳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此時譜鐳和委託人雙方皆會觸法。 這無關逃漏稅,也不是針對湖說音樂節,而是過去EM請譜鐳「代開發票」的活動。 因此討論的問題,除了EM和譜鐳間的法律問題外,還有學生會和譜鐳的法律問題。 至於EM負責人的回應,簡單來說就是: 1.關於EM和譜鐳間的問題,會計師表示並不是用買賣發票,或者再開一張發票的假交易 ,而是另一種做法,但是負責人並非專業也不清楚 2.學生會和譜鐳的問題,負責人也不清楚,但如果有法律問題願意負起責任,以及聘請律 師的費用 -- 推文討論實在很不方便閱讀。 但我想既然問題在哪如此明顯,爭吵riverT的原文表達是否清楚,顯然沒有任何意義。 還是請學生會或者想要護航的同學,針對問題進行回應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8.9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05266028.A.C88.html ※ 編輯: a5378623 (140.112.218.91), 07/13/2014 23:41:01
schel:我覺得EM負責人的說法很怪,他說因為她們之前申報都沒被國稅 07/14 10:40
schel:局約談,所以這應該是合法的事情。但是國稅局只會看到事後的 07/14 10:40
schel:發票去核對你該繳的稅,但他不會看到發票就知道這是有問題的 07/14 10:41
schel:代開啊,也不可能去一張張查到底這是不是合法的開立吧,所以 07/14 10:42
schel:會有人逃稅啊 07/14 10:42
GreenMokka:牽扯到的層面越來越廣了啊...Charitino、校慶總圖光雕 07/14 14:32
GreenMokka:畢業舞會、藝術季,甚至近年不少之夜都是找EM做的 07/14 14:33
GreenMokka:這些活動的參與單位、系學會都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觸法了? 07/14 14:34
GreenMokka:實在是蠻可怕的... 07/14 14:35
Blossom2:這裡學生會和譜鐳的關係,從上一篇的連結來看,是違反商 07/14 14:35
Blossom2:業會計法?那看起來應該不違法吧。因為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07/14 14:36
GreenMokka:對照上面自稱文化部長的朋友回的文裡說的: 07/14 14:36
Blossom2:對象不包括學生會、系學會,畢舞藝術季? 07/14 14:37
GreenMokka:「整件事跟你未來的人生有關係嗎?」 真是神預測啊(誤) 07/14 14:37
Blossom2:我發現另一件更尷尬的事,同法第82條: 07/14 14:58
Blossom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07/14 14:58
Blossom2:想像中EM應該會被歸納進來? 07/14 14:58
schel:以學生會來說,因為是在學校會計項目下,應該要以政府採購法 07/15 05:23
schel:超過十萬以上需公開招標,因此要合乎招標的合法性 07/15 05:24
schel:那現在EM的狀態似乎沒有立案,所以無法開發票,是這樣嗎? 07/15 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