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03DFLL 看板]
作者: elishading () 看板: NTU03DFLL
標題: [公告] 台積電獎學金公告暨相關資料
時間: Sun Sep 3 01:34:47 2006
台積電獎學金施行辦法
2006/08/23
一、 為獎助國立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中央大學等
五所大學優秀清寒文、理、工、電機資訊學院大學部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獎學金運作及審核,由各校成立「台積電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成員五至九人,分別由各校及台積電文教基金會
共同聘任之,台積電文教基金會代表成員至少兩名。
三、 本獎學金之發放審核,由各校管委會召開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之。
四、 申請資格:(前兩項為審核之優先條件)
1. 前一學年平均學業分數應達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達全班前15%者。
2. 家境清寒者並檢附低收入戶或繳稅證明。
3. 於社會服務、校內服務及社團活動上表現優良者,將優先考量。
六、獎學金發放人數與金額:
名額原則上每校每年以十名為上限。獎學金每名每年新台幣十萬元。
七、獎學金發放期間:
自民國 93年起至98年止,共計五年。
八、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申請書乙份。
2. 學業成績單。
3. 自述(內容不拘,說明家庭狀況、自我規劃、特殊需求…等)。
4. 近一年全家繳納所得稅單據影本或其他足資顯示家庭經濟狀況之文件,
如:低收入戶證明。
5. 一位教師之親筆推薦函。
6. 學年度學習計畫(含課內及課外)。
管委會應於十月三十日前審查完竣,並公布審核結果。
九、本獎學金一年受理申請一次,核定後分上、下學期二次發放,休學或退學者,
應按月份比例繳還已領之獎學金。
十、獲本獎學金獎助者,有義務與本獎學金辦理單位保持聯絡,並隨時更新其聯絡方式。
十一、本辦法經各校及台積電文教基金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73.2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7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