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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30  中國時報 刑法修正散播電腦病毒 最高判七年 林淑玲/台北報導 為因應層出不窮的新興電腦犯罪,行政院會訂今日通過「刑法」修 正草案,針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干擾電腦系統、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程 式、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增訂多項條文。設計電腦病毒程式,對外散播 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將於今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也增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上述電腦犯罪若是以公務機關電腦為對象,將可加重刑度至二分之 ,以保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不過,上述三項之罪,均為告訴乃論。 法務部認為,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 為非告訴乃論,也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個人電腦 的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沒有告訴意願,並配合偵 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 法務部認為,將輕罪採告訴乃論,有助紛爭解決,疏解訟源,可將 國家有限的偵查、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的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工作。 -- 半神半聖亦半仙 全儒全碩是全賢 腦中真書藏萬卷 掌握文武半邊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57 ※ 編輯: BradPitt 來自: 140.112.8.57 (10/30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