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30 中國時報
刑法修正散播電腦病毒 最高判七年
林淑玲/台北報導
為因應層出不窮的新興電腦犯罪,行政院會訂今日通過「刑法」修
正草案,針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干擾電腦系統、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程
式、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增訂多項條文。設計電腦病毒程式,對外散播
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將於今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也增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上述電腦犯罪若是以公務機關電腦為對象,將可加重刑度至二分之
一,以保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不過,上述三項之罪,均為告訴乃論。
法務部認為,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
為非告訴乃論,也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個人電腦
的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沒有告訴意願,並配合偵
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
法務部認為,將輕罪採告訴乃論,有助紛爭解決,疏解訟源,可將
國家有限的偵查、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的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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