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美讓步 「暫時性重製」涉違法
記者丁萬鳴/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蔡練生昨天表示,台美雙方已在十月二十八日就智
慧財產權諮商秘密達成共識,在美方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達成二十三
項共識,我方向美方讓步,同意原來堅持不納入「著作權法」的「暫時
性重製」列為違法行為。至於延長著作權我方保護期限至七十年,則留
待進一步協商。
不過,智財局副局長盧文祥強調,儘管我國同意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
納入「暫時性重製」,但會比照歐盟,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因操作機器
而自動發生的暫時性重製」行為,排除在民刑事法之外。
暫時性重製若涉違法,對使用者影響太大;學者指出,如果我國能堅守
上述排除原則,可使七成的暫時性重製行為免於觸法恐懼。
而在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方面,原本經濟部長林義夫曾強硬表示「絕不
讓步」,但昨天智財局對此語多保留,不再堅持不讓步。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工作階層官員諮商上個月十一日結束後,台美雙
方繼續以書面和電話通信就智慧財產權談判進行諮商,終於在十月二十
八日達成進一步共識,原本在上個月十一日台美雙方在台北結束工作階
層官員諮商後,在美方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僅達成十五項共識;但過
十七天文書往返,我方再對美方的要求作出八項讓步。
最重要的讓步,包括我方同意將備受爭議的「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
法修正草案中,比照現行著作權法有關「重製行為」的規範,列為違法
行為。但蔡練生強調,政府會在著作權法中明定「暫時性重製」的合理
使用範圍,制定相關的配套,讓民眾仍能合法使用電腦網路,避免「全
民入罪」。
由於在美國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我方還有四項尚未同意美方的條件
,因此,美方仍不打算召開被擱置的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正式諮商的
次長級會議,似乎有意要等到我方全盤接受美方要求後才會展開正式諮
商。
在尚未有共識的項目中,以美方要求我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由目前的
五十年延長至七十年,也就是外界所稱的「迪士尼條款」,爭議最大。
目前我方雖未同意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但能否堅持到底,對此,蔡練
生不做任何正面回答,僅推說這個問題要問主導台美諮商的經濟部國貿
局。
由於我方目前正積極推動和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我方是否為了加速
簽訂台美自由貿易協定,才會一再屈服美方的要求,蔡練生避談自由貿
易協定的相關問題。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說,我方曾向美方解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
重製行為並無「暫時性」或「永久性」之分,但美方不接受。
【2002/11/02 聯合報】
暫時性重製入罪 法界強調會徒生困擾
本報記者丁萬鳴
在新聞媒體追問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天坦承我方在台美智慧財產權
諮商中做出重大讓步,同意將「暫時性重製」列入著作權法修正案;不
可思議的是,美方僅靠著文書往返便讓台灣就範,他們最重要的籌碼正
是台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上月十一日在台北舉行的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非正式會議中,我方代
表還信誓旦旦的表示,不會遷就美方無理要求。特別是延長著作權保護
和將「暫時性重製」列為違法行為,在美國國內都還有很大爭議的情況
下,我方大可不必對美方屈意奉承。智產局副局長盧文祥會後還對媒體
表示,美國要求我方將「暫時性重製」列入法律規範別有用心。
不料,經濟部長林義夫上個月「不會接受美方要求」的話言猶在耳,我
方官員周一就不聲不響的對美國讓步。
據了解,造成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急轉直下的原因,是上周二美國國際
貿易委員會公佈台美自由貿易協定FTA調查結果,肯定台美簽訂自由貿易
協定對雙方有利。行政院高層衡度局勢,認為打鐵要趁熱,決定對美國
讓步以減少台美雙方FTA談判阻力,一鼓作氣加速完成推動台美自由貿易
協定。經濟部接獲行政院指示後,第二天就打電話給美國貿易代表署,
表達我方的善意,連當時在墨西哥參加APEC部長會議的林義夫事前都未
被告知。
由於爭議過大,國內絕大部份法律專家都反對將「暫時性重製」納入著
作權法規範,擔心會因此徒生困擾。尤其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實施成文
法,美國為實施不成文法的海洋法系國家,兩者立法精神迥然不同,政
府不顧後果屈從美國的脅迫,勢必會在國內引發軒然大波。
【2002/11/02 聯合報】
暫時性重製入罪 網路服務業將受打擊
記者李若松/台北報導
網路界學者專家指出,美國要求台灣將「電腦暫時性重製」視為著作權
法上的「重製」,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主要是保障美國「內容派
遣網路」(CDN, content deliver network)的技術優勢,但將嚴重妨
礙網路服務業的發展。
交通大學計算機中心網路組組長劉大川表示,在中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
會議中,美方提出「電腦暫時性重製」視為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其實是
基於美國大廠的利益,連美國本土的網路業者都未必贊成這項主張。
網路服務業者或像學校計算機中心代理伺服器的觀念,只要有網友連至
國外某網站,就會將網頁內容暫存在一部電腦主機裡,當其他網友也輸
入相同網址,可「就近」提供網頁內容,而不是到國外網站抓取,這樣
就可以節省網路成本,如果熱門網站每天有上萬人次瀏覽,節省的頻寬
與成本就相當驚人。
劉大川分析,美國目前擁有內容派遣網路技術的,像微軟、賽門鐵克、
CNN等大廠或網站,可用主動推播傳遞更新軟體內容、防毒程式碼、網頁
內容,這些「內容」只存在被授權的網站或地區分站,網友必須選擇到
其中的網站,才能下載網頁或內容;但一般內容提供業者根本不可能負
擔這些網路成本,網路服務業者也大幅增加成本,勢必打擊網路發展。
熟悉著作權律師陳家駿表示,像上網瀏覽網頁,以臨時檔案形式暫存在
記憶體或硬碟,並不一定觸犯「暫時性重製」行為,因為這些網頁明示
或暗示性授權瀏覽網頁,即使是因為機器運作「暫時性重製」,也應屬
於個人合理使用範圍。
【2002/11/02 聯合報】
2002.11.02 中國時報
我放棄暫時性重 製修法權不啻自毀長城
李誠偉/特稿
所謂「暫時性重製」,說穿了不過就是上網瀏覽,資料暫存於隨機
存取記憶體(RAM)的這個簡單過程。那為什麼要加以限制?正是因為
科技的進步,使得原本只是暫時性的資料停留狀態,可以無限期的延長
,在不當機、不停電的情況下,會產生過去如同影印、複刻等永久性重
製的效果。對於強調著作權的國家或個人來說,既然科技演變成如此,
那就比照重製行為辦理。
暫時性重製應否規範,如何規範?在有關著作權談判的國際伯恩公
約締約會議上,與會各國都莫衷一是,因此會議決定給予各國自己制定
相關規定的權利。一旦我國循著美國要求,增列暫時性重製,有可能在
未來發生嚴重問題。
首先光是列出何謂合理使用範圍,條文恐怕就不容易,畢竟科技是
以每日一翻的速度在前進。君不見如Napster這種peer to peer的檔案分
享模式,連恨之入骨的國際音樂大廠連袂控訴,依舊未見敗訴,更何況
智財局要明確釐清,在何種科技何種情況,怎樣的暫時性重製才不算犯
法,無疑登天之難。
再者,除了RAM的暫時性重製外,網路伺服器(Server)間的傳送過
程中,也會產生無數個暫時性重製。此外個人電腦的網路瀏覽器,為了
節省網路的負荷及連線時間,也會提供快取(Cache)功能,將曾經到訪
的網頁資料儲存於使用者的快取區。另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Proxy
Server)也會重製並儲存使用者查詢過的資料,以提供類似個人電腦上
網路瀏覽器快取的功能,這些也是暫時性重製。如果暫時性重製一旦入
法,則網際網路的發展不啻就此停頓。
但令人難過的是,我國非伯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理論上我方亦有
可以自行度量實際狀況修法的權利。今天為了爭取我與美方簽定自由貿
易協定,我方節節退讓,末了卻還得把訂法的權柄交給美方。若是成真
,則國家的尊嚴何在?要這些談判代表做啥?
台灣的智財權保護不力,可以徹底檢討執行的環節。但如果為了政
治利益,卻把著作權法交給美國來制訂,還得年年受到美方動輒以三○
一法案要脅。則不僅要為台灣未來科技的發展,和國民的權益捏把冷汗。
--
半神半聖亦半仙
全儒全碩是全賢
腦中真書藏萬卷
掌握文武半邊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57
※ 編輯: BradPitt 來自: 140.112.8.57 (11/02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