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pek (小聲地說)
看板NTUAC94
標題[作業] 10/27黃炎東
時間Fri Nov 4 00:27:56 2005
〈台灣主權歸屬爭議part2〉
○1951年舊金山合約
時正逢國共內戰,加上美英分別支持國共兩黨,故'中國'未參加其協議過程
雖後美向日施壓使其與台灣方面於台北簽訂中日合約,但其內容亦未明確記
載戰後台灣之主權歸屬,固有'日棄'一說。
(目前關於兩岸事務之處理需遵照'兩岸關係條例')
〈覆議〉
●覆議案
立法院通過法案後經行政首長(即行政院院長)副署後經總統公佈生效。但若
行政首長認為此法案窒礙難行,則可向總統提出覆議案,立法院需於提出後
15日內集會(若為修憲案則8日),若達1/2立委同意廢除則該法令失效。
注: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法令、編列之預算覺窒礙難行,則10日內可提出覆議案
●立院集會期
每年2~5月為立院常會會期,9、10月為臨時會期。其餘月份休會。
若於休會期間遇覆議案之提出,則立院應於7日內集會,集會開始後15日內決議。
注:參照近期NCC法訂定過程
〈釋憲〉
○釋憲
若個人或團體機關對 (1)憲法之適用與否(2)法規是否違憲 有所疑慮時,可
提出釋憲之要求,提出後由大法官判定之。
○大法官
根據94年通過之憲法修正案,大法官席位為15名,皆為總統提名任期8年,
其中由總統指派正副院長各一,任期4年。
注:司法院職責為 (1)民、刑事法規之執行(2)公務人員違法之懲戒(3)釋憲
〈閒聊〉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81
→ carpek:不要問我剩下的在哪,一切都在化實生實中 11/04 00:37
推 ckmyxxx:不懂 11/04 01:02
推 Greif:我懂了XD 11/05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