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黨之和平統戰〉越戰前後因逢台灣實行改革而駐兵西南。
○94年憲改:監察院重新定義為準司法機構,廢除國大,使立院為唯一立法機構
○立院對行政院院長可提不信任投票,現113名立委中若達1/3聯名提出,72小時後
集會,48小時內若達1/2同意,則行政院院長須於10日內下臺,同時可提請總統
解散立法院。
○英光榮革命:1688年國會廢詹姆士二世,並於新任國王威廉上任時簽訂合約,確
立國王行政權受憲政限制。
○權利請願書:1628年國會提出。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可隨意收稅。非依法令不
可拘禁人民;軍隊在未經許可時不可駐紮民房;和平時期不可行戒
嚴令。
○權利法案:亦稱民權法典,1689年英國會制定。自由國會發布成立正式國會,譴
責歷代國王缺失,並為現代憲政立下基石。如確立王位繼承順序、維
護法律尊嚴、限制王權即廢宗教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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