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pek (小聲地說)
看板NTUAC94
標題[作業] 256-275本憲黃xx
時間Wed Nov 9 23:22:56 2005
〈司法院(下半)〉
○釋憲
2/3出席,其中2/3同意即通過
○解釋法令
解釋法令是否違憲(之前po過了)
○違憲政黨之解散
行政院內政部可提,通過即政黨勒令解散
●憲法法庭之招開需3/4以上出席
○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違法失職時,該機關全部要被移送(?)
懲戒方式一堆,但政務官僅可撤職或申誡
○司法院有法律提案權(詳情見阿顥文)
○受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司法獨立 (1)組織 (2)審判 (3)人事 (4)預算 獨立
○軍事審判制度的重新定位
因「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而將軍法中諸多法令的懲戒改為與一般法律相同
〈考試院(上半)〉
○最高考試機關,負責考試、任免、陞遷、退休等
○正副院長各一(任期六年),考試委員19名,由總統提名。另有院長秘書x1,
參事6-8人。
○分為 (1)考選部 (2)銓敘部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叫什麼名字就做什麼事
P.S.猴子你276的開頭是考試院職權 (1)考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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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0.21
→ carpek:打的手很酸,但是什麼重點都沒有... 11/09 23:25
推 goodmonkey:啥?不是監察院嗎?OH~NO 11/09 23:32
推 carpek:ㄜ...(斜線)。是考試院啦... 11/09 23:34
推 carpek:對了,銓敘指的是經國家考試取得正式公務人員資格(不會考) 11/09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