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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中宿舍者,請於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至九月十二日止上班時間,持學生證(或錄取報 到通知書)、本人身分證正本(曾經設籍過台北縣市、基隆市者,因依規定父及母須設籍 於台北縣市、基隆市以外滿兩年,請再檢附父及母設籍於台北縣市、基隆市以外滿兩年之 戶籍謄本)、照片一張、填妥之住宿學生基本紀錄表及住宿契約書(住宿學生基本紀錄表 及住宿契約書請於住宿組網頁線上服務下載 http://ccms.ntu.edu.tw/~admdorm/online2.htm)(學生本人未滿二十歲者,法定代理人 請於住宿契約書上簽章。)及住宿費繳費收據(併於學雜費繳費單內收取)至宿舍教官 (管理人員)處辦理進住,逾期視同放棄住宿權。 二、出納組將另寄住宿費繳費單,請依金額繳交並妥善保存收據。 三、男一、女五、女八、女九宿舍,於暑假期間進行整修工程,新生進住時,若部分床位 尚未完工,學校得暫時調整床位。上列四棟宿舍完成整修後,預計將自95學年度第2學期 ,調整住宿費用。 四、住宿同學請勿於寢室內使用違規電器品(電爐、電鍋、電磁爐、電熱器、電壺及養魚 缸等)以免發生危險,如經發現以住宿法規議處;若必須使用延長線,其插座需附過載跳 脫裝置並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銷售之商品。 五、為維護宿舍之環境衛生,請勿於舍區及宿舍內飼養動物。 六、依本校住宿之法規規定,住宿同學不得留宿外客、讓異性進出寢室及頂讓床位,違者 依法規議處。 七、依本校住宿之法規規定,住宿同學不得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 之使用規範,違者依法規議處。 八、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大學部及研究所新生住宿生應收取押金(學期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併同於學雜費統一收繳,若無發生損害賠償公物情形者,於退宿時無息退還(收據請保 存,於申請退宿退費時須提出)。 九、自九十四學年度起,為配合宿舍整修,新生宿舍(男一舍、大一女A、B棟)之大一住 宿學生,除僑生、外籍生和暑修者外,不得暑住,應將行李打包後返家。 十、住宿學生於每學年度內應參加學校舉辦之防災演習,若未參加,則予以退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9.137 ※ 編輯: Jman208 來自: 140.112.249.137 (09/03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