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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520 (多情自古空餘恨) 看板: ntuACCT95
標題: Re: [問題]如何區別這一些公司的差別??
時間: Wed Sep 29 23:43:11 2004
※ 引述《Jackal123621 (Jackal)》之銘言:
: 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這三種要如何區別呢??
: 麻煩聰明的學長 為學弟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分為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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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且已辦理上市手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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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則為僅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卻未申請上市的股票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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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Emerging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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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已經申報上市(櫃)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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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沒有上市(櫃)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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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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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
Ⅰ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 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
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 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 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
利益及稅益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
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
分之三以上者。
四 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
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Ⅱ前項第三款合併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損)對其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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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櫃審查準則第三條
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須合於左列條件:
一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
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
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
;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前述合併財務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 (損) 對其之影響。但前揭之決
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於最近一會計年度不得低於新台幣四百萬元。
三 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萬股。
四 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將其持股總額依
本中心規定比率,委託指定機關集中保管,並承諾自股票在櫃檯買賣之日起二年內不
予出售,所取得之集中保管證券憑證不予轉讓或質押,且二年期限屆滿後,集中保管
之股票允按本中心規定比率分批領回者。
五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
六 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證券過戶處所或股務代理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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