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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底稿需經受查者同意後才能供外界調閱,但工作底稿是會計師之資產 ,其得否不予借閱,即使已經受查者同意,即使是對抗法院? 2.又若是在對抗法院之情況下,若未經受查者同意,法院是否對其有強制力 ,要求其必須借閱? 3.我國14號公報中說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目的在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示意見,因此除專案查核外,查核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非專為發現錯誤 和舞弊而設計,但仍應保 持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以期發現影響財務報表重 大不實表達的錯誤與舞弊。 我想請問的是,查核程序中是否需評估錯誤與舞弊之風險,並據以設計查核 程序以提供偵察重大風險的合理保證,若需如此,則是否抵觸我國公報上之 觀念,非專供查核錯誤與舞弊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