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底稿需經受查者同意後才能供外界調閱,但工作底稿是會計師之資產
,其得否不予借閱,即使已經受查者同意,即使是對抗法院?
2.又若是在對抗法院之情況下,若未經受查者同意,法院是否對其有強制力
,要求其必須借閱?
3.我國14號公報中說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目的在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示意見,因此除專案查核外,查核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非專為發現錯誤
和舞弊而設計,但仍應保 持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以期發現影響財務報表重
大不實表達的錯誤與舞弊。
我想請問的是,查核程序中是否需評估錯誤與舞弊之風險,並據以設計查核
程序以提供偵察重大風險的合理保證,若需如此,則是否抵觸我國公報上之
觀念,非專供查核錯誤與舞弊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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