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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請問必修課是否一定要修系上所開之課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Mon Mar 19 23:26:3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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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到一份2/26由教務處所發出的公文載明
所有必修課一定要修自己系上所開課程
不得以外系同名稱課程代替
並且溯及既往自8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
我很好奇的是
比如今天有一名學生系上必修課名為 經濟學原理上下
但他到經濟系修了 經濟學原理一(未修二)
依照此辦法
該生所修的 經濟學原理一 只能充作外系選修
該生必須在隔年回自己系上重修 經濟學原理上下 做為系上必修學分
同份公文中附件的參考實例為某土木系學生到機械系修習 工程數學
兩門課除課號(課名是一樣的)與教師不同外
其餘諸如課程所用教科書 學分數 節數 都並無二致
該生仍得填寫申請書自承疏失並徵得土木系與機械系開設工程數學二教師之同意
始得免重修學分
由以上公文內容與其附件得知
所有學系的必修課皆不得外修
以管理學院為例,儘管諸多系所都有開設 行銷管理 課程(只是舉例)
在應修習年份內不得到他系修習該同名同學分課程
否則依照本公文溯及既往原則
一概不予承認為系上必修學分
若有必修課程為全學年者
其況愈糟
比如農業經濟系學生到經濟系修習 個體經濟學(一或一&二)
由於農業經濟系的必修課程名稱為 個體經濟學甲上下
是故,該生不得以 個體經濟學一or二 充抵系上必修學分
必須在來年重補修 個體經濟學甲上下
這對低年級學生可能造成的損失還較小(謹是較小的比較級 )
對於高年級或應屆畢業生來說便是相當大的"不便"
對於此份公文所載明之行政命令
依照往例是交回各系所裁定,由系主任定奪
故今日問明系主任之後
系主任表明他無法做主,因為行政命令如是
筆者在此懇請教務人員能否說明一下此項規定是否有變通的辦法
或是能告訴筆者是我誤解公文的意思,大家相安無事
筆者質疑的是
為什麼一個溯及 89學年度第一學期 的行政命令
會到 89學年度第二學期的2月26日 才發布公文
茲事體大,事關許多應屆畢業生的權益
還望教務處人員能不吝撥冗解惑
處理敝系學分審核事務的行政人員已經被我煩得受不了了
況且這樣的新規定應該也有許多人想知道
還請教務處能直接解除筆者的疑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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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助
勿長 無知無欲
不應
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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