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逄老師討論後
根據國際籃球規則
若於比賽終了時 球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
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對比賽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
隊長在比賽紀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署
為使此項抗議有效力 應由在場球隊正式代表於比賽後20分鐘
以書面確認此抗議
內容不必詳細解釋 僅寫如下:甲國籃協或甲俱樂部抗議甲隊對乙隊比賽之結果
然後應將相當於德幣500馬克的保證金 繳交給國際籃球總會代表或技術委員代表
但由於台大盃沒有正式比賽的紀錄表 也沒有技術委員
當然也沒有書面的抗議
這次問題要兼顧雙方權益及比賽的公平性
在第四節雙方拉距時 有採停表的方式
在這樣的考量下
仍維持原比賽結果
關於主辦單位這次的疏失
內部將會針對這次問題提出檢討與改進
讓日後的比賽不再發生一樣的問題
台大男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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