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 (古惑律師)》之銘言:
: 今天台大盃法律對戲劇的比賽
: 主辦單位請政治三陳俊諺同學,擔任該場裁判之一
: 不論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規則方面,
: 均引起場邊相當多爭議,
: 最後沒收相當明顯一個三分線出手罰球,嚴重影響比賽結果,
這一球我好像有看到也~~
可是真的是踏進三分線才投的吧~~
: 本人除表嚴重抗議之外,並無法改變裁判對於事實的認定。
: 不過,關於適用籃球規則方面,
: 終場前一分鐘,戲劇系發邊線球時,法律系請求暫停,
: 陳俊諺同學明白表示「沒有球權不能暫停」,
: 這與FIBA籃球規則有相當大的出入,可否請求主辦單位依照國際業餘籃球規則解釋之。
: 主辦單位既然邀請未具籃球裁判執照資格,且非現役校隊球員之台大同學吹判比賽,
: 在校隊本身人手不足時,不失為權宜之策,本人亦表贊同,
: 然主辦單位對於裁判之篩選,是否足夠用心,亦將為所有台大盃參與同學之關切,
: 如果一個裁判,連「死球可以暫停」的規定,都還不能成為反射動作的認定,
: 而嚴重影響比賽之進行,並造成比賽勝負結果之逆轉,
: 相信這種比賽規則認識不清的情形,亦非主辦單位所樂見,
: 謹請主辦單位,對於籃球規則嚴重適用錯誤之情形,提出合理之解釋,
: 並請提出合理的補救方法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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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