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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PuffDaddy (甜心餡的泡芙)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只要陳水扁與中選會同意即可開始司法驗票 時間: Sat Mar 27 19:17:32 2004 ※ 引述《happyboys (下象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ianzhan 看板] : 作者: happyboys (下象棋) 看板: Lianzhan : 標題: 只要陳水扁與中選會同意即可開始司法驗票 : 時間: Sat Mar 27 19:07:13 2004 : http://www.asiatimes-chinese.com/2004/03/0325tw4.htm : 台灣高院駁回選舉無效之訴 國親:提抗告 (25/03/2004) : 台灣高等法院24日駁回連宋提出的選舉與當選無效之訴,國親聯盟隨即 : 表示無法接受,25日一早將提出抗告。並要求中選會在爭議未決前不得댊: 逕行公告當選人名單。 : 國親委任律師團律師黃珊珊、李復甸、周國代,以及親民黨立委黃義交、 : 李慶安及龐建國,24日傍晚召開記者會,說明國親對於高院駁回連宋所 : 提選舉與當選無效之訴的立場。 : 黃珊珊指出,24日下午一時連宋收到高院民事庭送達的公函,要求提出驗票 : 具體方法及範圍,但下午四時卻駁回連宋所提的選舉與當選無效之訴。 : 國親指出,國親要求司法驗票,外界以為修法驗票可以較快解決爭議,但 : 事實上,司法驗票才是最快的。 : 國親律師團接著列舉理由說明:第一、中選會目前為“選舉無效之訴”的被告 : ,執行驗票公信力不足;第二、行政驗票遇有爭議部分,例如幽靈票問題,最後 : 仍須司法判決,反而拖延時間;第三、行政驗票如有新結果,不服的一方會提出 : 訴訟,還是要走回司法途徑,更加曠日費時,因此國親要求司法驗票。 : 黃珊珊表示,在民事訴訟程序,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只要原告提出聲請、 : 被告同意法院不能做兩造都同意以外的裁定,因此,只要陳總統同意派代理人赴高院 : 做筆錄,即可進行司法驗票,解決爭議,取得最終判決的效力。李慶安表示, : 這就是為何連宋強烈要求二十四小時內面見陳總統,四十八小時內同意驗票的原因。 : 黃珊珊並表示,希望選票等證物的保全不受影響。(中央社) 原文轉錄自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 政治版 作者 friedman (福利慢)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再耍寶, 可就真會被逼下台了 時間 Wed Mar 24 23:01:23 2004 ─────────────────────────────────────── 剛在電視上聽到連戰說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的規定,只 要陳、呂和中選會同意就可以立即啟封驗票。他們的律師黃珊珊也 說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則只要對造同意就可以立刻司法驗票。 剛剛上國會圖書館網站查了一下這個條文: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之準用規定)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 不在準用之列。 ^^^^^^^^^^^^^ 連戰的說法根本是騙不懂的人,沒錯,前段的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而民事訴訟法是採當事人主義。但是準用的前提是必須要性質類 似才能準用。你以為總統、副總統可以像寶路打官司一樣說賠了就 賠嗎,就算陳、呂說好我受不了,總統讓你當,別來吵我好了,你 相信這樣的結果台灣人民能接受嗎? 更何況條文的但書還規定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 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當事人原則的適用根本在這裡就“明 文”被排除了,有沒有看到「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不曉得連戰和黃姍姍是不小心漏看了條文的但書還是把人民當 成猴子耍。這樣睜眼說瞎話,聽了實在讓人憤怒,只會讓人民唾棄 而已。 -- 我在聖馬可廣場 看天使飛翔的特技 摩爾人跳舞 但 沒有你 親愛的 我寂寞難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9.159.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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