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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養成學生負責﹑自律﹑勤勞﹑服務與互助合作之美德,特訂定服務課程施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執行方式 第 二 條 服務課程總計施行三個學期,凡修習學士學位者,於一或二年級修習服務(一)及(二)課程計 二學期,每星期一小時;於三或四年級修習服務(三)課程計一學期,每星期一小時。 第 三 條 服務課程(一)及(二)之工作範圍,以維護學系及學生所使用公共空間環境整潔、美觀為原則。亦可由學校提供一般性服務工作由各學系選擇。 第 四 條 服務課程(三)係以與學系性質有關之專業性服務或學生社團之校外服務為原則,亦可由學校提供一般性服務工作由各學系選擇。各項服務課程得利用寒暑假執行,服務總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小時。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院長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 六 條 服務課程由各學系負責規劃,任課老師參與督導,各行政單位配合執行。學校各行政單位若有需求,亦得提出方案,經共同教育委員會通過後,請相關學系參考辦理。 第 七 條 各學系規劃之各項服務課程,須循行政程序,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 第 八 條 各研究所亦可參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章  成績考評 第 九 條 服務課程必須設立小組長,由小組長協助任課老師作日常考察並予以記錄,作為學期成績核算之依據。 第 十 條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其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未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學系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第十二條 凡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均需以同時時數於當學期內補作,未補作之時數以曠課論。 第十三條 學生修習服務課程而曠課者,每次扣學期總成績三分,每學期曠課達五次以上者,該學期成績以不及格計算之。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服務成績表現優異者,應以系為單位予以獎勵,於畢業時,每系選拔全系應屆畢業同學修習服務課程平均成績排名前百分之五者,由校方頒發獎狀;排名前百分之二者,每系最少一人,由校方頒發獎狀、獎品以資鼓勵,並將獎勵事項列於成績單中。最後一位同分者,依服務課程(三)、(二)、(一)之成績順序依序排名,再同分時,一律頒獎。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課程成績列為審查條件之一。凡於申請前所完成之服務課程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得申請;申請工讀而服務課程成績績優者,優先錄用。 第五章  管理與執行 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服務課程之設計﹑管理及有關行政事宜,均由學系辦理之。為提升服務課程之教育成效,教務處﹑學務處及總務處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七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服務課程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第十八條 各學系規劃之各項服務課程必須注意學生安全,改善安全之設施由學校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共同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