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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則修正案,業經教育部95年8月18日台高(二)字第0950113671號函准備查,自95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 成績因素退學規定修正為: 一般生累計一次達1/2及一次逾1/3不及格則退學, 特種生累計一次達2/3及一次逾1/2不及格則退學。 修正理由: 1. 稍放?因成績因素退學之標準,給學生多一次機會,亦可使許多教師較能依學生之實際狀況評定分數,不必因擔心給不及格導致學生退學而給予同情之及格分數,或私下給予補考。或申請將不及格成績更正為及格成績。 2. 教務處於學生一次達二一不及格時即發函通知學生家長及就讀學系,提醒監督,若學生不知警惕,又再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時,即令退學,則係該生咎由自取。 轉知註冊組公告,謝謝! 助教室 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