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ple (I'm ready)
看板NTUBSE-B-91
標題水土保持法第八條
時間Wed Nov 27 00:22:57 2002
第 八 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集水區之治理。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
、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
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
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他上課好像有 show 過這張
大家生工概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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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ksimon:謝啦^^ 這很有用呢:) 推 210.85.84.214 11/27
→ Popple:是佔很多行吧 .. XD 推 61.224.105.64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