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特種生三二)退學之規定有重大改變,惟須俟教育部核准備查後,
自95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修 正 後 條 文(1)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1. 稍放寬因成績因素退學之標準,給學生多一次機會,
亦可使許多教師較能依學生之實際狀況評定分數,
不必因擔心給不及格導致學生退學而給予同情之及格分數,
或私下給予補考。或申請將不及格成績更正為及格成績。
2. 教務處於學生一次達二一不及格時即發函通知學生家長及就讀學系,
提醒監督。若學生不知警惕,第二次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時,即令退學,
則係該生咎由自取。
修 正 後 條 文(2)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修正理由同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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