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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特種生三二)退學之規定有重大改變,惟須俟教育部核准備查後, 自95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修 正 後 條 文(1)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1. 稍放寬因成績因素退學之標準,給學生多一次機會, 亦可使許多教師較能依學生之實際狀況評定分數, 不必因擔心給不及格導致學生退學而給予同情之及格分數, 或私下給予補考。或申請將不及格成績更正為及格成績。 2. 教務處於學生一次達二一不及格時即發函通知學生家長及就讀學系, 提醒監督。若學生不知警惕,第二次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時,即令退學, 則係該生咎由自取。 修 正 後 條 文(2)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修正理由同前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