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BS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ngod (Hoodlum)》之銘言: : 時間:2006/03/28 : 主旨:本次會員大會招開目的為為修改生工系系學會章程有疑慮的條例 : 依舊有章程第五章第十四條規定:本會之各種會議以應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一為有效 : (如章程有所規定人數依其規定為有效)。 : 本次會員大會應出席人數(大一至大四有繳交系學會費者)為115人,出席人數為43人 : 達到會議規定之有效人數。 : 以下為章程修改部分: : 第 二 章    會 員 : 第 五 條 會 員 : 凡為「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之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 凡為「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且有繳交系學會費者皆為本會之會員。 怎麼會有自治團體會自己想要減少代表性的啊?= =a 以學生會為例,學生會就算沒收到會費,也不可能說沒繳會費的就不是學生會的會員阿! 系學會的上位法是「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 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裡面有講到 -----------------------------------------------------------------------------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種類如左: 1.學生自治團體:校生會;院生生會;系(所)學生會。 2.學生社團:以辦理學術、服務、學藝、康樂、聯誼或綜合性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3.其他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 第 四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自行訂定,並經學 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 ----------------------------------------------------------------------------- 第 二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1.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須學生三十人以上聯名。學生自治團 體以各院、系、所同學為組織單位、各組織單位得成立一個學生自治團體,其成立應 由各組織單位的學生為發起人,並有該組織單位三十人聯名。 2.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 3.社團章程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於完成登記並經公告後,社團始可開始活動。 4.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 5.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自治團 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不予審核許可。 6.社團召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決 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決定後十日內檢具理由書,向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申請覆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於接受申請後通知覆議申請人到該委員 會陳述意見並於一個月內公佈覆議結果。覆議結果有溯及既往效力,且不得對之聲明 異議。 --------------------------------------------------------------------------- 我不知道到時候會長送系上、課外組以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要怎樣跟委員解釋勒。 而且這個跟上位法是否有牴觸,修改是否有效可能要問一下主管機關課外組了。 : 第 七 條 義 務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二、會員應於註冊時繳交系學會費。 : 刪除 這條你紀錄錯誤了吧..看精華區寫的是「二、會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星期之內繳 交系學會費」 不過這跟下面這條根本衝突吧? 第 二十 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於入會時繳交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年幹部會議決定。 : 三、參加本會之活動。 : 刪除 : 第 五 章   會 議 : 第 十四 條  一般規定 : 一、本會之各種會議以應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一為有效(如章程有所規定人數依 : 其規定為有效)。 : 本會之各種會議以應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為有效(如章程有所規定人數依 : 其規定為有效)。 這個基本上依照國家的會議規範來講,開會標準為三分之一為有效,當然學會認為這 樣比較好也沒關係,不過提醒一下而已。 -------------------------------------------------------------------------- 中華民國會議規範 第 五 條 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 次遞補。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 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 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 : 二、會議之決議以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或章程所規定之人數贊成為通過。 : 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中多數贊成或章程所規定之人數贊成為通過。 : 第 六 章 選 舉 與 罷 免 : 第 十八 條 選 舉 : 六、新舊任會長交接時,新會長即應提出各部部長名單。 : 刪除 : 投票結果:贊成─40人 : 不贊成─3人 : 總投票人數43人 : 修改章程通過 已經畢業的老人家 -- ────────────────────────────────────  ◢██◣ ◢██◣ ◢█▍╭╮ ╮╭┬──╮╭┬──╮────廣播╮ │  █▉██ █▉██ █▉ ││ │││ ││ │┌─飛碟聯播─┘ │  █▉██ █▉██ █▉ ││ │├┼──╯││ │空中的夢想家  ◥███ ◢▇█◤ █▉ ││ │││ ││ │就愛你UFO~╯ │  ◥▇█◤ ████ ● █▉ ╰┴──╯╰╯ ╰┴──╯└───UFO-Radi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8.223 ※ 編輯: lpyd 來自: 218.166.218.223 (06/0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