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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paul (kevin) 看板: NTUBSEMAN-VB
標題: [公告] 大環盃比賽規則
時間: Fri Dec 19 11:01:23 2008
全國大環盃排球賽制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5月24日。
二、比賽地點:預賽清交室外排球場
複賽場地盡量安排清交室內場
決賽清交室內排球場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三十人 賽前檢錄十二人為限
四、比賽用球:室外mikasa標準膠球
室內mikasa皮球
五、比賽規則: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
若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六、獎勵:20隊以內前三名頒發獎盃
超過20隊前四名頒發獎盃
七、比賽制度
1. 報名四隊以下不開賽
2. 報名六隊以下採用單循環制
3. 報名七隊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4. 循環賽計分方法
甲.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賽以零分計算
.每組取前兩名或第一名進複賽
乙. 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 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獲勝
B.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球隊之相關球賽商率,依以下順序
a.(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b.(總得分)/(總失分)之商大者為勝,
再相同則由主審抽籤決定勝負。
5. 雨備則全為單淘汰制
八、比賽辦法
1. 隊長應於賽前前二十分鐘至檢錄站報到,領取檢錄選手名單表,且於賽前十分鐘繳交檢錄選手名單表。檢錄時,雙方將檢錄之球員必須列隊並手持自身學生證正本,由對方隊長檢驗是否為本人。對方隊長檢驗無誤後,各自隊長需將學生證收齊至檢錄站,檢錄站只負責查核該球員是否有報名該項項目之責任。
2. 參賽隊伍若於應檢錄時間至比賽開始時間內到則算遲到,若開賽時間未到則以棄賽論,逾時不候。
3.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需蓋教務章)以及含有照片之第二證件以利查驗,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教職員證)者,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若有代打則以棄權論。
4. 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
5. 球衣各隊自備,全隊需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需在背後貼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需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之球衣。
6.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7.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8.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9.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九、比賽規則
1. 網高:
甲. 男子243 cm。
乙. 女子224 cm。
2. 計分方式:
甲. 採三局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先得2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不採無限deuce,先得30分者勝)
乙. 決勝局採15分,落地得分制,以先得1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不採無限deuce,先得24分者勝)
丙. 第三局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3. 實施自由球員制。
甲. 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向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第一局的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記錄表上。
4. 請求暫停:
甲. 一局比賽只能暫停兩次,每次30秒。
5. 換場時間:
甲. 每局之間皆休息一分鐘。
乙. 若遇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休息時間縮短為一分鐘,或是取消休息時間。
6. 申請替補或暫停:
甲. 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副審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需至副審等候〉,而時機將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7. 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8. 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9. 若對比賽賽程有異議,請各隊伍於二領當場或一星期內(3/21前),填寫調賽申請單(需下載),寄至E-mail信箱evcup2009@hotmail.com,主旨和附加檔名請註明為『 校系調賽申請單』(本大會收到後將會回信),以便大會對其他隊伍公佈。逾期將不受理,請自行負責。
十、申訴:
1.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向服務台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2. 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
3.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4.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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