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
生命科學院院學生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團定名為「生命科學院院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追求生命科學院學生的最大福利,促進教授們與學生之間的溝通,
更希望可以成為系與系之間的橋樑。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生命科學院的學生為理所當之會員。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三) 維護會團財產。
(四) 遵行會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
執行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各部幹事。
(二) 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30人以上連署請求
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應有30人以上出席,且須邀請各系所學生會
長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
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
代行其職權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會除創會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會員大會中依第八條
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採自由報名與普選制度,投票人數需200人以上,
採相對多數決,副會長由會長指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過。若無人報名則須延長一次報名時間。若是兩次無人報名,或
是連續兩次選舉無效,將開會員大會決定之。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裡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三) 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會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
(四) 教學部幹事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 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三) 事務部:管理本會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
借還與採買。
(四) 文書部:管理本會團之文書事宜。
(五) 公關部:管理本會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為維持會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會長、副會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
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不收會費。若有特別活動需要收錢時,需經由會員大會同意。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10人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30人以上出席,且須邀請各系所學生會長出席,出席會員
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30人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
議經50人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50人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94年 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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