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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 生命科學院院學生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團定名為「生命科學院院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追求生命科學院學生的最大福利,促進教授們與學生之間的溝通, 更希望可以成為系與系之間的橋樑。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生命科學院的學生為理所當之會員。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三) 維護會團財產。 (四) 遵行會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 執行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各部幹事。 (二) 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30人以上連署請求 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應有30人以上出席,且須邀請各系所學生會 長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 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 代行其職權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會除創會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會員大會中依第八條 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採自由報名與普選制度,投票人數需200人以上, 採相對多數決,副會長由會長指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過。若無人報名則須延長一次報名時間。若是兩次無人報名,或 是連續兩次選舉無效,將開會員大會決定之。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裡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三) 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會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 (四) 教學部幹事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 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三) 事務部:管理本會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 借還與採買。 (四) 文書部:管理本會團之文書事宜。 (五) 公關部:管理本會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為維持會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會長、副會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 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不收會費。若有特別活動需要收錢時,需經由會員大會同意。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10人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30人以上出席,且須邀請各系所學生會長出席,出席會員 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30人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 議經50人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50人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94年 3月 11日 -- why do we have confidence cause we are the Be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