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CE-102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看板已符合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二章 看板 § 第三節 看板廢除之要件. 後續將依同節法規之5.6進行處置 5. 待廢看板公告發出兩週後板主若無回應,則解除原板主職務。 6. 待廢看板在三個月內無人申請板主,予以砍除看板。 群組長 paul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71.202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