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MingTung 看板]
作者: cityboy (妳依然在我心深處) 看板: MingTung
標題: 想問一下! 有關解答~~
時間: Wed Jan 20 18:39:45 1999
自然法:
民主憲政國家多採"憲政主權".即以憲法為最高原則.
以憲法為對政府最有效之約束者.政府之權力,組織來
自於憲法.但憲法之上仍有一最高法並受其限制,即為
"自然法".自然法是回歸人類本義而生的法則,其核心
思想可以表示為:人不自殘,人追求幸福快樂,這是一
種將人類理智發揮到極致的表現.憲法不常改變,紀是
因為人類追求幸福快樂的意識是不變的,也就是自然
法是不變的!
法治:
rule of law.依據法律來行使治權,而所依據之法律
是將人民之公意透過合法的程序,並符合公平正義的
原則,使其成為法律(即具有程序正義和實際正義).
法律是應民意制定而國家由法律主治,我們稱此為
"法治".
程序正當性:
立法者制定法律或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法律時,必須去
符合一定之法定程序,確保其目地能達成,且對人權能
有所保障.
如果未經一道合理合法的過程而制定法律或執行法律
的話,則違反了程序正當性也無法達成實體的正義性.
所以,無程序正當性,就無程序正義,無法答成實體之
正義,人權的保障也就無法落實!
主權在民:
國家基於人民的共同意志,用人民賦與的權力,對外代
表人民並抵制外侮,對內有效行使治權.
而為了怕國家濫用人民所賦與的治權,遂將此治權分成
行政立法司法,讓他們互相制衡監督!
國家也是為人民的須要及共同意志所產生的組織體,
即主權在民的基本觀念.
政治契約論:
即一種人和社會訂立契約的論點,來自於盧梭的"社約論"
,人民為了防衛自己的生命,財產,身體,拿出生命的一部
份(如服兵役),把自己的一部份自由讓渡出來(如遵守法
律),用來換取社會對其生命,身體,財產及自由的保護,
所捐出來的自然權力即形成公權力.
此概念以個人為主,國家組織為末,追求個人主義(非利
己主義),與"沒有國家哪有個人"的國家主義(如希特勒,
墨索里尼)相反.
提審權:
憲法的首要目地是在於保障基本人權,包括對於身體自由
的維護,即人的身體不隨便受到逮捕及拘禁,基於此點精
神,我們在憲法第八條中提出的"提審權",保護個人在被
逮捕,拘禁時的權利,包括審級審判公開,其細則訂定於刑
事訴訟法中.
過去的違警罰法可任意拘留,即是違反憲法中提審權的概
念..(軍事審判)
自然法: (part 2)
基礎存在於人的性格,追求以及相互關係中,存在於人性的
共通的法律.是適合全人類的.
內閣經立院同意 -> 內閣制的精神
去年修憲.立院同意權被拿掉..
共和:
一種國家體制制度,通常係由多族群基於共同利益或共同
意識,所組成的國家
大致上就這些!吧!!! 這是所能拿到的! ^_^
呵~ 請老師與同學們
大家一起糾正吧! ^_^ 呵~
讓我們的答案更完善~ 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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