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機械系的整理解答板
解釋名詞
1. 政治共同體
2. 共和
一種國家體制制度,通常係由多族群基於共同利益或共同
意識,所組成的國家
3. 自然法
(1)「人不自殘,追求幸福快樂」,為憲法之上的最高法,是不會改變的
(2) 自然法應是針對憲法的自然形成來做解說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 保障基本人權並且規國家政府與組織
就保障基本人權而言 甚至是不需要明文歸定 就已經存在的
也就是說 雖然英國大憲章並沒有一條法律條文規定{保障基本人權}
但因為是自然就已存在的當然法則
雖然沒有明文 卻仍然給予予保障
(3)民主憲政國家多採"憲政主權".即以憲法為最高原則.
以憲法為對政府最有效之約束者.政府之權力,組織來
自於憲法.但憲法之上仍有一最高法並受其限制,即為
"自然法".自然法是回歸人類本義而生的法則,其核心
思想可以表示為:人不自殘,人追求幸福快樂,這是一
種將人類理智發揮到極致的表現.憲法不常改變,紀是
因為人類追求幸福快樂的意識是不變的,也就是自然
法是不變的!
(4)基礎存在於人的性格,追求以及相互關係中,存在於人性的
共通的法律.是適合全人類的.
4. 法治
(1)rule of law,法律之治(人民制定法律->法律統治,故人民高於法律),和rule
by law (法制,為人意志之治->人治,法律成為其統治的工具,統治者高於法律)
不同
(2)rule of law.依據法律來行使治權,而所依據之法律
是將人民之公意透過合法的程序,並符合公平正義的
原則,使其成為法律(即具有程序正義和實際正義).
法律是應民意制定而國家由法律主治,我們稱此為
"法治".
5. 政治契約論
(1)由人民交出部份權利由政府管理
政府必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等安全
由托布絲、盧梭兩種理論
(2)即一種人和社會訂立契約的論點,來自於盧梭的"社約論"
,人民為了防衛自己的生命,財產,身體,拿出生命的一部
份(如服兵役),把自己的一部份自由讓渡出來(如遵守法
律),用來換取社會對其生命,身體,財產及自由的保護,
所捐出來的自然權力即形成公權力.
此概念以個人為主,國家組織為末,追求個人主義(非利
己主義),與"沒有國家哪有個人"的國家主義(如希特勒,
墨索里尼)相反.
6. 正當性
(1)其判斷依各時代而不同,在現代是來自理性的計算和考核;在以往則是來自於傳
統或政治神話(note:權力+正當性=權威;權力+不正當=暴力;權力+無關正當=影響ꐊO)
(2)程序正當性:
立法者制定法律或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法律時,必須去
符合一定之法定程序,確保其目地能達成,且對人權能
有所保障.
如果未經一道合理合法的過程而制定法律或執行法律
如果未經一道合理合法的過程而制定法律或執行法律
的話,則違反了程序正當性也無法達成實體的正義性.
所以,無程序正當性,就無程序正義,無法答成實體之
正義,人權的保障也就無法落實!
7. 提審權
憲法的首要目地是在於保障基本人權,包括對於身體自由
的維護,即人的身體不隨便受到逮捕及拘禁,基於此點精
神,我們在憲法第八條中提出的"提審權",保護個人在被
逮捕,拘禁時的權利,包括審級審判公開,其細則訂定於刑
事訴訟法中.
過去的違警罰法可任意拘留,即是違反憲法中提審權的概
念..(軍事審判)
8. 多元主義
9. 繼任 代理 代行
ANS:代理:代為行使職權,也部份代理頭銜(有一定時間)如在原職位上的人調職。
代行:代行職權但為承之頭銜,責任由代行人負責,被代行人應負監督之責。
如原職位上的人出差、旅遊。
繼任:記許完成前人未完承之任期,包括職務及頭銜。如原職位之人死亡。
10.不信任投票
十選六答
申論
1. 有關內個總辭的問題 有兩小題
過去內閣制時代,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必須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才能生效,這其中的道理是:總統是虛位元首,統而不治,真正擁有
治權(即為社會價值作權威性分配的最高行政權力)的是行政院長,因為
他有權,就必須負責,但是向誰負責呢?民主政治當然向人民負責,但是
人民很忙又不夠專業,因此選個立委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到立法院來監督
行政院的施政,所以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行使同意權是「我」(立委)
同意「你」(行政院長)可以來向我負責,而且同意的成立是要過半數,
表示你在多數人民(即人的代表)支持下執政,這是民主政治多數統治的
道理。
現在修憲以後,雖然行政院長的任命不需要立法院的同意,但是民主政治
是民意政治以及多數統治的道理沒變,新的民意代表產生了,過去的多數
已經改變了,行政院長當然要總辭,以示對新的民意多數尊重。另外,在
實際的政治運作上,如果你不總辭,新的立法院可以以多數決作成「不信
任投票」,也就是要你走路,所以你不事先總辭,再取得多數的支持,往
後將很難推動政務。
2. 魏京生來台談及主權在民論
對台獨運動的觀察已有很多年,有人反對台獨,但沒有反對到重點上。
首先要確立的基本原則是,包括台灣人民,或西藏人民,都有主張獨立的權利,
主權在民嘛,既然主權在民,權利就在老百姓手裡,但大家必須認清獨立的現實,
如果獨立能得到權利,應該可以談;但如果獨立搞不成,甚至還惹來麻煩,
這種權利的兩面都應思考,可用可不用,人民應保有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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