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列如左,請參考。
(一)碩士班甄試招生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九日、廿日 報理報名
十一月廿二日至十二月廿十日 各所辦理考試
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放榜
八十九年 一月六日、七日 正取生報到
一月八日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
(二)碩士班一般考試招生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 報理報名
四月十五日、十六日 筆試科目考試
五月十二日至十五日 各所辦理口試
五月十二日 無口試所組放榜
五月廿二日 有口試所組放榜
六月一日、二日 正取生報到
六月三日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本校學則第二十七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
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是否應維持或修訂,提請討論。
說明:
請就是否應予維持先行討論。
若前述討論結果認為應予修訂,再請就應「連續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退學」
或「累計二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退學」作討論。
決議:維持原規定。
第二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本校學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其應修最低
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五年制以上各學系,應依修業年限之
不同酌予提高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其同條第三項:「前項應修最低畢
業學分數不含體育學分」是否應刪除,提請討論。
說明:經彙整各系意見,百分之七十以上學系認為應維持原規定。
決議:維持原規定。
第三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考生報考規定是否應訂定:
「考生可同時報名參加本校多所(組)甄試,惟錄取後僅能選擇一所
(組)就讀或考生僅能報名本校之一所(組)甄試」,請討論。
說明:
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五月廿四日台(八八)高(一)字第八八0五七八0一號函
修訂「大學招收碩、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其中第六條規定甄試申請
條件由各校自訂,甄試是否限制報考他校或他所,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校內相
關辦法訂之。
本校所訂之碩士班招生辦法已不限制考生報考他校,惟未規定考生是否可同時
報考本校多所(組)。
教務處於八十八年五月底曾就本案以書面調查各系所意見,結果如下:贊成可
同時報考多所(組)惟錄取後僅能選擇一所(組)就讀者為三十八系所;贊成僅能
報考一所(組)者為三十五系所;無意見者為五系所。
決議:開放考生可同時報名參加本校多所(組)甄試,惟錄取後僅能選擇一所(組)
就讀。
第四案 提案單位:農學院
案由:農學院農業工程學系擬將授予學位名稱由原農學學位改為工學學位,茲檢附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按學位授予法第二條規定,大學所授予之各級、各類學位之名稱,由各校定之,報
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農業工程學系在行政上雖屬農學院,然其教學、研究內容則具明顯之工學特質,為
彰顯該系學生之專業訓練與畢業後就業發展之一致性,擬請同意該系畢業學位之授
予由原農學位改為工學位。
本案業經本校第二一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請農學院將課程內容加以調整
後提教務會議討論』。
決議: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為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提請討論。
說 明:
本校教育學程往年均在每年六月份辦理甄選,後來慮及同學當年度學籍問題,
因此擬改至八月舉行,而修習辦法第五條亦規定:「每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
於前一學年度結束後辦理」。
但考慮在暑假中途甄選恐影響同學暑期活動安排、且暑假期間招生委員會開會
不易、八月也是人事異動期等諸多因素,因此修習辦法第五條擬修正為:「每
學年教育學程甄選,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辦理」,以增加考試時間之彈
性,易於調整,而甄選時間也不影響考上同學選課。
原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每學年教育學程甄選,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辦理。
原條文
第五條 每學年教育學程甄選,於前一學年度結束後辦理。
決議: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鑑於本校學則為教務行政之重要依據,且與教學政策、學生權益關係至鉅,
擬規定其條文之增定或修正之提案要件為:「除教務長交議及各學院提議者外,須
有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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