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ewsTalks 看板]
作者: Windoors (看完射鵰ㄌ) 看板: NewsTalks
標題: 這是法條 參考看看啦
時間: Wed Apr 18 00:48:40 2001
著作權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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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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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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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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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
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
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
燬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畉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
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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