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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體花季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籃球邀請賽競賽規程 一、 活動名稱:第一屆國體花季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籃球邀請賽。 二、 活動宗旨:建立本校與全國各大專院校之常態性籃球技術交流,         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國立體育學院學生事務處         國立體育學院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 主辦單位:國立體育學院籃球社 五、 承辦單位:國立體育學院體育推廣學系籃球專項指導組 六、 協辦單位:國立體育學院體育推廣學系系學會         國立體育學院籃球裁判研習社 七、 比賽日期:96年4月7至8日上午8時至下午8時。 八、 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 九、 參加對象:全國各大專院校之系隊伍及國立體育學院大學部全體學生。 十、 報名資格:凡經註冊之該系學生均可參賽,報名以系為單位,不可跨系參賽。 如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並沒收保證金。 十一、 報名方式: 1. 96年3月21日前填妥報名表(參閱附件)mail 至 jiahuey31@yahoo.com.tw 2. 96年3月23日前將報名費用3500元(含保證金1000元)以現金袋郵寄至  333 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D215室  國立體育學院籃球社 林嘉慧小姐收(tel:0936367511)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二、 競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取成績最佳之一名晉級決賽。 2. 決賽採單循環賽制,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金,預賽成績不計。 十三、 競賽規則: 1. 比賽時間:  a. 四節制,每節十分鐘。節與節之間休息一分鐘,中場休息三分鐘。  b. 比賽僅在第四節和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表(包括所有死球、進球及暫停)。  c. 第一節以跳球開始比賽,第二節開始與爭球狀況由球權輪替決定進攻方向。  d. 所有賽制皆使用24秒進攻時間限制。 2. 犯規規定:  a. 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替補離場,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b. 團隊犯規每節達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對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3. 請求暫停:  a. 第一、二、三節各一次暫停,第四節有兩次暫停,每次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 停時間為一分鐘。  b.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4. 延長賽:  a. 正規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延長賽(五分鐘)以分出勝負,若 再度平手,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三分鐘),直至最後分出勝負為止。  b. 每次延長賽給予兩分鐘休息時間。  c. 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圈。 5. 其餘規則遵行FIBA現行最新籃球規則。 十四、 名次判定:採積分計算,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分,積分多者 獲勝。若積分相同時,則以兩隊比賽隊伍之勝隊為勝;若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 同時,則以相關隊伍比賽之總得分減總失分為判斷標準,差數大為勝。 十五、 一般規定: 1. 參賽隊伍需一致穿著具有背號之球衣,否則應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2. 球員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可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未經登錄之 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3. 各參賽隊伍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20分鐘至記錄台索取出賽名單,連同該場出賽12名球 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一併提交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4. 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主隊)坐記錄台左側球員席;隊名居後者(客隊)坐記錄台右 側球員席。 5.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尚未提及之事項,且該 場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6. 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向裁判或記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7.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男生使用7號球,女生使用6號球)。 8. 每隊可報兩名體保生;每場僅限一名體保生上場。 9. 本盃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之球隊隊職 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十六、 裁判來源:國立體育學院籃球社           國立體育學院籃球裁判研習社           國立體育學院體育推廣學系籃球專項指導組 十七、 獎  勵: 1. 第一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3000元整。 2. 第二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2000元整。 3. 第三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1000元整。 4. 第四名:頒發獎盃一座。 5. 男女子組決賽時各設一名最有價值球員(MVP)獎項,頒發獎盃一座。 十八、 申  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向該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成立,則 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與 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作為申訴之緣由。 3. 比賽終了時,球隊如認為某事有損其權益,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並在比賽記 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於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否則由本會沒收。 4. 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 罰  則: 1. 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任何場次之比賽,違者沒收保證金。 2. 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球隊隊職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時,大會有 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二十、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 認真做自己,展現真性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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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C:下一篇..... 03/1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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