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組織章程修訂提案事宜
依據章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
案人須事先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修改之。
請欲擬提章程修訂之所有社員注意之,並事先擬妥修定案。
申請提案之最後時限至社員大會前一週( 12/22 2009 ),
以方便將提案之修訂排入社員大會議程。
謝謝各位社員的配合!
公告人
社長 劉泓其
副社長 林 潔
11/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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