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提案
原章程
第七章 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正副社長選舉之當選資格如下
第一款 若為同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且有效票中同意票數達1/2
以上始可通過。
第二款 若為差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取當中最高票者。
擬修訂章程
第七章 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正副社長選舉之當選資格如下
第一款 若為同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且同意票數達總票數1/2
以上始可通過。
第二款 若為差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取當中最高票者。
提案人 劉泓其
連署人 余宗學
林 潔
林文煌
王資博
王曼瑜
許逸苓
蔡宜潔
蔡盛宇
劉芷瑩
黃子庭
蔡佳吟
邱凱楠
曹 正
提案日期 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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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