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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提案 原章程 第七章 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正副社長選舉之當選資格如下 第一款 若為同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且有效票中同意票數達1/2 以上始可通過。 第二款 若為差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取當中最高票者。 擬修訂章程 第七章 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正副社長選舉之當選資格如下 第一款 若為同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且同意票數達總票數1/2 以上始可通過。 第二款 若為差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2/3以上,取當中最高票者。 提案人 劉泓其 連署人 余宗學 林 潔 林文煌 王資博     王曼瑜     許逸苓     蔡宜潔     蔡盛宇     劉芷瑩     黃子庭     蔡佳吟     邱凱楠     曹 正                   提案日期 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