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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代表本系 大學部學生行使一切權利。 第二條 本會宗旨:基於學生自治精神,敦睦同學情感,砥礪學行,並作為學生與系方溝 通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就讀中文系大學部之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當然會員享本會之選舉、罷免、監察、會務提案、知曉會務、參與活動及會員大 會之權利。 第五條 凡當然會員繳交該年度會費者,即為該年度之付費會員。 第六條 付費會員於參與活動時享有優待,優待方式應由每屆會長於會員大會所提出之年 度計畫中公告周知。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祕書一人;學術部、活動部、公關部、財務部、 宣傳部、僑外部、體育部七部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以上為本會之行政部門。 行政部份內部之會議稱為行政會議。 第九條 行政部門幹部任免: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搭配競選。任期一年,自七月一日起至 隔年六月卅日止,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幹部由會長任免;各部部員由該部部 長任免。 第十條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若剩餘任期達六個月以           上,則須辦理補選。 第四章 行政權責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本會事務,不得違反現行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決議、簡易投 票結果。 第十二條 行政部門有責將會議記錄、活動辦理、財務報表、徵才訊息等會務內容公告於 各年級班板及系閱覽室公佈欄。惟會長年度決算、選舉公告、會員大會通知須 以紙本發送全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長總理會務;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規劃、執行、檢討會務 ,並於行政部門內部意見相持時,做出最終決策並負責。      會長當選人須於五月卅一日前提交來年之年度計畫及預算;會長於卸任時須針 對當年度之年度計畫及預算提交年度決算。 第十四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各種事務。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五條 祕書負責行政部門內部之聯繫、整理並公佈每次行政會議之記錄。 第十六條 各部權責: 1.學術部有責處理學術性質之會務,如書展、演講、讀書會、系刊等。 2.活動部有責處理聯誼、娛樂性質之會務,如宿營、中文週夜等。 3.公關部有責處理拓展對外關係、促進本會與其他社團交流、尋求外資贊助 等會務。 4.財務部有責處理會計、出納、財務管理等會務、每月整理並公佈該月份系 學會財務表。 5.宣傳部有責處理廣告、文書、美工等性質會務。如系訊製作、活動宣傳等。 6.僑外部負責系上僑外生與本地生之聯繫,並協助僑外生適應環境。 7.體育部有責處理行政部門及各系隊間事務,及辦理體育性質之活動。 第五章 會員大會及簡易投票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議決事項不得以任何名目變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在兩週前以紙本方式公告。 第十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時,須召開會員大會: 1.會長當選人提出年度計畫及預算備審時。 2.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時。 3.有修改章程之必要時。 4.無法順利產生正副會長時。 5.其他情況由會長判定有召開會員大會之必要時。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成立條件:須有會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大會始可有效召開。 惟親自簽名請假者不計入會員總數。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中提案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得實行。 第廿二條 會長當選人須於五月卅一日前召開會員大會,並於會中提交年度計畫及預算備 審。 第廿三條 學期間遇有年度計畫及預算以外之臨時動議,而未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舉辦 簡易投票表決。 第廿四條 簡易投票之目的僅在於修正年度計劃及預算通過之初未能料及之臨時狀況。 第廿五條 簡易投票由行政部門派員於各年級中舉辦,並於五個上課日內完成投票。各年 級投票結果送交監事組匯整並認定其程序有效公佈。 第廿六條 簡易投票之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方為有效。交付投票之議案以相對 多數為決議。 第六章 選罷原則 第廿七條 正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普選選出。 第廿八條 本會選舉之投票人數需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該次選舉方為有效。 第廿九條 1.於同額競選之情形,同意票數需超過全部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二,候選人方 能當選。  2.對於二組或以上候選人之情形,若票數最高之當選人得票數未過有效票 的一半時,須於兩週內進行第二輪投票,由票數最高之兩組候選人競選, 得票最高者當選。 (附) 當以上條文無法運用以進行第二輪投票或無法判定當選人時,則視為選舉 失敗。 第三十條 系學會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辦理下任會長副會長選舉。選舉失敗時應再次辦 理。兩次選舉皆失敗時須召開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式。 第卅一條 會長之罷免由八分之一會員連署,監事組應受理其罷免案並於一個月內舉行罷 免投票。經會員三分之一投票,有效票三分之二贊成,罷免案即通過生效。 第卅二條 會長遭罷免時,行政部門應於兩週內辦理補選即行交接,補選產生之會長任期 為原任之剩餘任期。 第卅三條 選舉公告須於投票日一個月前提出;罷免案須於投票日兩週前公告。 第七章 經費 第卅四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來自成員繳交之會費及以系學會名義籌措之款項。 第卅五條 會長當選人所提出之經費預算中需包括各主要活動之名目及其所需經費。 第卅六條 經費實際運用之需要與預算有所出入而必須變更者,須由會長提出臨時動議案 並辦理簡易投票進行表決。 第八章 監事組 第卅七條 監事組為代表會員監督行政部門之單位。 第卅八條 監事組須以現行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決議、簡易投票結果為依據,監督行政部 門是否有違反之情事。並於八分之一會員提出會長罷免案時辦理罷免投票。 第卅九條 監事組設七人,當屆行政部門成員不得出任。四名由大學部一至四年級各一名 無參與行政部門紀錄者出任;另三名不限定有無參與行政部門紀錄之名額,由大 學部非行政部門主要成員之年級各一名出任。七名監事中推舉一人為監事長。 第四十條 監事組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四週內,分別以公開表決方式產生各年級新任 監事。 第卌一條 監事任期由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五週起至次學年第一學期第四週止。 如監事為應屆畢業生,則提前於畢業當日卸任,剩餘任期不再補選。 第卌二條 監事組依本章第二條規定行使其權利,必要時得由監事長凍結有爭議之系學會 費使用直至召開會員大會或簡易投票排除爭議。 第九章 章程之實施及修改 第卌三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議決及臺灣大學校方審核通過,會長公告後正式實施。 第卌四條 符合下列之規定時得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章程修改案:      1.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章程修改案。      2.由班代提出章程修改案,該年級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3.由系學會部長級以上幹部提出修改案,三名以上班代連署支持。 第卌五條 章程修改案之通過,須符合第五章對會員大會之規定,並送臺灣大學校方審核 通過之後由會長公告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41.71 ※ 編輯: duckycc 來自: 140.112.141.71 (01/05 19:58) leftbb:轉錄至看板 NFLLD 01/07 19:00 litt1e1i1i1:轉錄至看板 B911010XX 04/29 00:09 litt1e1i1i1:轉錄至看板 B911010XX 10/05 02:28 ilovechinese:轉錄至看板 B001010XX 09/16 23:40 ilovechinese:轉錄至看板 B011010XX 09/16 23:40 tingdai:轉錄至看板 NTUMT-00 05/28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