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男子籃球隊組織章程
壹.組織規定
一.本球隊為外文系常設性球隊之一,代表外文系
全體同學參加各種校際或校內之籃球比賽,如:
大英盃、小英盃、台大盃、文院盃等。
二.本球隊之所有隊員及幹部皆為學會之一員。遇
有學會事務,可按會長或隊長之指派予以協助。
相對享有球隊舉辦活動之一切福利,如: 各類
不定期或定期之聚餐及出遊等活動。
三.球隊之常設幹部為"隊長、副隊長、經理及教練",
其餘為隊員。隊長、副隊長各為一名,任
期皆為一年;經理一般為兩名,惟可依情況另行
調整,任期一般為一年,但可依情況調整。另外,
隊長可依其需要增加臨時幹部。隊員若對球隊或
幹部有任何建議事項可隨時向幹部反應
四.各常設幹部職責細分如下:
隊長: 任期一年,始於該年度第二學期初,至次年度第一學期末為止。
對外代表全隊,遇有重大事件時有裁決權。
對內主持一切會議,主辦並籌劃球隊所有活動。
副隊長: 任期同隊長。協助隊長處理球隊事務,若
隊長不在或是無法執行其職責時代理其
職位。另外,負責球隊所有設備管理、
場地申請借調及球隊通訊錄的製作。
教練: 任期可視情況做調整。負責球隊練習指導及比賽時球
員調派。
經理: 任期一般為一年,如遇特殊狀況,得延長或縮短。
負責管理隊費、比賽記錄、比賽時之攝影及球員出缺席,
並應隨時注意球員身心狀況。
五.幹部選舉罷免及交接:
幹部選舉: 隊長、副隊長及教練之選拔由第一學
期期末隊務會議中舉行。以票數多
者當選,不限年級,任期皆為一年,
不得連選連任。隊長及副隊長需為
隊員外,教練則不在此限。經理不須
經由選舉,能配合球隊練習時間者即
可,凡外文系胞皆有資格擔任。
詳細選舉辦法於該選舉日前公佈。
幹部罷免: 隊長、副隊長及教練之罷免須由隊員
三人以上提議,五人以上附議方可召
開隊務會議投票決定。罷免後須同時
選出代理其職位者,代理執行其職責
至任期為止。
幹部交接: 隊長、副隊長及教練於第二學期第
一次練球時交接。原隊長須將球隊所
有資料轉交於新隊長,副隊長須將球
隊所有物品清單交給新任副隊長,新
任隊長及副隊長須於交接時將資料及
物品當場點清。經理交接時,須將隊
費帳本及隊費一併交予新任經理,新
任經理亦應當場點清。
六.各屆幹部及隊員名單經彙整後,須由隊長向學會
申報,如有更動亦應隨時呈報學會。
貳.球隊獎懲辦法: (以罰款方式行之)
一.懲罰辦法:
所有球隊人員除經理外若於例行練球或比賽之前未
知會幹部而遲到缺席者,照以下規則懲罰:
例行練球遲到者每人每次罰 50 元
例行練球缺席者每人每次罰 100 元
比賽遲到者每人每次罰 100 元
比賽缺席者每人每次罰 200 元
備註﹕1 每名球員須於學期開始兩週內,交齊 "罰款預備金"三百元於經理,
作為個人罰款扣除之用。
2 個人罰款預備金若不足扣抵積欠之罰款,登記於經理,並於期末補齊。
3 個人罰款預備金至期末如仍有餘額,將退還給各隊員。
未竟之細節由幹部討論後隨時公佈之。
二.獎勵辦法:
由隊長及教練討論後隨時公佈之。
獎懲記錄及罰款由經理登記並收取,罰款併入隊費
以為期末聚餐及舉辦球隊活動之費用。
參.隊產管理辦法
一.隊費:
1.隊費應於每學期期初由經理收取,金額由隊長視
情況決定(一般為200元)。
2.隊費由經理管理,為球隊參加比賽報名費、添購
器材、聚餐、出遊或其他球隊支出之來源。經理
應定期公佈隊費明細。
3.經理交接時,須清點隊費。若發現隊費金額與明
細不符,管理人需負全責。
二.裝備:
1.所有裝備由副隊長負責指派隊員保管。
2.幹部交接時,需清點裝備。若發現有遺失損毀,
由副隊長及保管人共同負責。
肆. 本籃球隊組織章程之修改更訂,須由隊務會議通過並呈報學會會議後方可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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