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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nlue (沉澱也是一種實踐)》之銘言: : 第二共和不能解決問題 : ■ 雲程 : 這些年來為解決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的扞格,曾經出現如修憲、制憲等許多方案,其中以 : 維持「中華民國」招牌的「第二共和」方案,因為「在斷裂中有連續」,最為吸引人。 : 第二共和憲法並非始自今日,從九○年代初期李登輝時代就曾透過當時的「國策中心」 : 放出風聲,試探市場反應,結果「橘逾淮為枳」,以法國第五共和體制為師,卻形成當今 : 台灣政壇權責不相當的「改良式總統制」。 : 如前所述,「第二共和」方案所學習的對象是法國。法國從大革命至今,總共出現五個 : 共和:分別是第一共和(一七九三|一八○四)、第二共和(一八四八|一八五二)、第 : 三共和(一八七○|一九四○)、第四共和(一九四六|一九五八)、第五共和(一九五九 : |)。存在於「第三共和」與「第四共和」中間的是「維琪政府」(Vichy regime),這 : 個二次大戰期間被德國所扶植出來的傀儡政權。相當諷刺的是,這個傀儡政權佔有法國合 : 法政府地位許多年的時間,連英、美等國都承認其為法國合法政府。直到隨著戰事的演變 : ,戴高樂的自由法蘭西(Free French),才由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的地位 : ,逐漸取得交戰團體(belligerent)資格,最終成為法國的合法政府。 : 無論如何,前述「共和」這個民選的體制,雖然來來去去,其代表「法國」的本質卻從 : 未改變過。 : 換言之,不管是第幾共和,毫無例外的都是「法國」的共和,而不是其他國家或領土的 : 共和。於是,我們不免要問: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將代表哪個國家?答案當然是「中國」而 : 不是台灣,因為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中國的共和」(republic of China)之意。 : 既然如此,以「第二共和」方案來解決「台灣」憲政問題的可行性有多少,就不問可知 : 了。 其實我一直認為"德國"、"中國"、"法國"等這些概念很先驗、神秘主義,除非用民族的概 念去理解的話才有成立的餘地。 而有關法統的概念,有人說與儒家有極大關係。我認為這是非關本質、派生的說法,其仍 然要到"我(民)族"的概念中去理解。 所以,就如本文筆者所言,無論第幾共和,其都是由某一個抽像但固定不變的東西所承載 ,絕不會突然變成其他政治主權體的"共和"。 不過,我有一點要補充。有一種說法是:只要有一部新憲法經過頒布與施行,其內容與舊 憲有所差異,則舊主權體在新憲法開始運作時,在客觀上便已被終結,取而代之的是新主 權體--雖然國號可能未變更。 希特勒政府未為廢止魏瑪憲法,不過1933年後的德國,在客觀上,其內部已存有新的政治 、法秩序。就此而言,當時有德國公法學者認希特勒政府仍有魏瑪憲法的運作,只不過是 透過幾個特殊條款予以"補充";另一派則認為,魏瑪民主共和國事實上已完全崩毀,因為 國社黨治下的德國的法秩序已經與過往截然不同。 : 處理法律事務,在楬櫫自然權利(right)之外,仍必須仔細檢視權力(power)的來處 : ,即必須證明自己有資格進行此行為,憲政問題更是馬虎不得。 : 台灣,本來就還不是一個國家(state),只是個從一九四九年起被中華民國(體制) : 所管理的領土(territory),並正努力邁向某種具有永久地位的領土之中。 : 既然不是個國家,台灣人民可否自主的制訂憲法?所制訂的憲法是否為「國憲」?或頂 : 多只是個「基本法」(basic law or organic law)?這個憲法是否會被國際社會所承認 : ?不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憲法,將產生何種期待上的落差與衍生效應?在在都是問題。連 : 北美十三州的獨立建國,都是一七八二年〈巴黎和約〉中英國承認後,才獲得國際社會的 : 合法地位;光靠正常國家內政的、憲法學的角度,基本上是無法解決因為戰爭結束而產生       ^^^^^^^^^^^^^^^^^^^^^^^^^^^^^^^^^^^^^^^^^^^^^^^^^^^^^^^^^^^^^^^^^^^^     : 的台灣問題。 ^^^^^^^^^^^^ 哈,那句刺中實證國家法的要害的名言還是應驗著呀:國家法到此為止。 : 這是在試圖解決台灣問題時至關重要的背景素養,不可一日怠忽,否則都是徒勞無功。 : (作者鑽研台灣問題研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9.17 ※ 編輯: perlenpo 來自: 61.229.129.17 (12/19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