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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 有違反居住安寧行為情節重大者 由宿舍管理人員或生治會警告無效 經查証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自退宿內日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之申請 二.請同學互相提醒及勸導 宿舍內不要有影響他人讀書或休息之行為 如有需要可向本人(或生治會)提出具體事實 會儘力輔導及處理 研一男舍輔導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