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2piii933 (多為自己著想較實際)》之銘言:
: 各位同學 大家好:
: 向大家報告一下,目前太子建設公司所傳遞回的補償方案.
: 在噪音與工程延宕的解釋上,該公司強調施工噪音完全符合環保標準,
在 law.moj.gov.tw 可以查到一些法規,
而依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 本法第五條所定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其劃分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認為管制區內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
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之最高容
許音量降低五分貝。
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之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至於宿舍或是後方的區域屬住宅區, 這應該是可以猜想出來的.
然而應該使用 "營建工程標準減五分貝" 或是 "不得超過住宅區標準" 這我就不
清楚了.
或許可以試著向台北市環保局檢舉, 他們會 (也必需要) 派員測量.
我想噪音管制法及條例所稱 "主管機關" 都是內政部環保署, 所以在他們
派員時, 應該也能順便向他們請教相關規定才是.
: 且國內任何一家建商均無可避免於施工中完全沒有噪音產生.而工程延宕
: 原因包含颱風等非人為可控制因素,此兩點承述.希望學生諒解.
工程延宕係受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但不應以此作為 "學生應受干擾" 的原因.
工程進度問題屬台大校方 (或 BOT 之單位) 與施工單位之間,
對學生而言, 只不過是必需承受的 "噪音 塵埃 震動 交通不便" 時間長短而已.
由此而論, 自然不該有 "受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工程延宕, 不需對權益受損者
進行額外補償" 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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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壓床怎麼辦
騎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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