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我收到一封e-mail,說一學年內未參加消防演習者取消住宿資格。
但是多年前我進住時,住宿手冊上並未註明該點。
經查,這是2005年12月修正通過並公佈的法規,但並無說明是否溯及既往。
照法的精神原則來說,2005年該法修正並公佈後的對象才適用,
那2005年之前進住的呢?
況且,有些住宿者或有工作(如在下),
上學期兩三次的演習時間均無法臨知才配合。
可否煩請提早公佈時程,以利時間上的安排。
謝謝。
水源405
D901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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