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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我收到一封e-mail,說一學年內未參加消防演習者取消住宿資格。 但是多年前我進住時,住宿手冊上並未註明該點。 經查,這是2005年12月修正通過並公佈的法規,但並無說明是否溯及既往。 照法的精神原則來說,2005年該法修正並公佈後的對象才適用, 那2005年之前進住的呢? 況且,有些住宿者或有工作(如在下), 上學期兩三次的演習時間均無法臨知才配合。 可否煩請提早公佈時程,以利時間上的安排。 謝謝。 水源405 D901250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