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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既然都被點名了,不回個文好像也說不過去, 雖然這有違調解委員(王律師)的期待。 (一)以訴訟主張權利是否浪費社會資源? 1.首先我必須指出,你使用的文字確實踩在法院可能認定公然侮辱的地帶。 這點只要稍微研究下實務判決即可,我不知道你諮詢的系上同屆,是否在研究 過實務見解後才給你確切結論,還是單純依據學理做判斷,這點我不表示意見。 2.你有你的哲學,我也有啟蒙我的精神,無論是為權利而奮鬥或者 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這些都是支持我捍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的基本動力。 引一段幾乎是每位法律人讀到的第一篇文章來支持 (法律的鬥爭 耶林 王澤鑑 民總)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 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 也無異于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害人的橫行, 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 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于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 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 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 (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于官署, 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 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 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 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3.也許有些系上同道會認為我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但如果一個法律人連自己的合法權利都不敢爭取, 又怎麼有勇氣,有實力在犯錯的代價得用血淚償還的殘酷現實裡, 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 (二)我文章的重點是你涉犯毀損罪而非門禁。 1.關於門禁部分我口氣比較隨興,因為看了更久前的討論, 這根本不是兩方能互相說服(甚至溝通)的議題, 我的重點只在文章後段你涉犯毀損罪的部分, 因為這段最無爭議。 2.到現在你不是毀損罪犯罪人的原因只有一個, 因為你是台大學生,所以台大校方不想跟你較量(或是只想河蟹)。 這種純粹出於身分的僥倖,竟然能被說為"我只有道德上的錯, 法律上我是對的..."都念到台大了法治教育的程度還這麼差, 該說都是社會的錯嗎?! (三)誰才是無法堅持立場的人?! 1.我認為讓法院介入,審查本案是否有妨害名譽問題並無爭議。 因為你使用了踩線的言論,而我有受法律保障的名譽權與訴訟權。 但基於最有效的權利保護就是讓你道歉這考量, 我選擇主動提出和解方案。既不敲詐,在調解委員勸說後也不苛刻, 一切都按著我既有的立場發展。 2.而你一開始向檢察官主張言論自由,接著退守調解委員會。 對於認錯道歉並捐款做公益一開始打死不讓, 最後在調解委員勸說與我的堅持下一點一點的棄守, 最後還是道歉並捐款給公益團體, 你如果真的有這麼多堅持,那麼有道理, 為何不如我說的,上法院爭取無罪判決?! 3.最後補充一點,這次的爭執誰贏了面子可能各說各話, 但你形式上道歉,並且捐了3600給公益團體,這對我來說就夠了。 我不會說甚麼我原諒你這種狗屁,因為我自己也不信, 我只要確定,錯的人道了歉而且受懲罰(被迫做公益), 這對我或者對社會就值得了。 -- 用膝蓋想也知道期間多次萌生退意,有出於外界干擾的「障礙未遂」,也有心灰意冷的「 己意中止」這應該送精神鑑定「是否具備刑法注意規範之品質」,並不是純粹的法條適用 或邏輯演繹,還要同時考慮社會、文化的現實演進以及在此條件底下刑法所能課予的義務 極限上開罪數三分說,既混淆且無用,本文建議直接捨棄能說出「吸收」已經很不簡單了 以上批評恐怕斷章取義,郢書燕說。打個比喻,如果我只說台灣金山地區有核一和核二兩 座核能發電廠,難道等於我是「擁核人士」或論述「核能發電」的合法性或正當性?洗澡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226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30.226 (11/16 00:09)
edisonchenec:至少寫對辛苦這麼久的委員姓氏,她是姓王。 11/16 01:01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30.226 (11/16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