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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修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甄選要點
97年2月20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文教法律研究
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以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依據「國立臺北
教育大學學生修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本甄選要點。
二、 申請資格:本校日間部學士班於本校修業滿四學期,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為全班前
百分之四十,操行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依本所規定期限內備齊備審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
,並經錄取後最早得於三年級第2學期起開始修習。
三、 備審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校日間部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三)自傳及讀書計畫
(四)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四、 錄取名額:錄取至多5名(名額不流用)。
五、 甄選程序及標準:本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錄取生之審查工作由本所「五年一貫
甄選委員會」負責初審,審查方式依申請人所提備審資料進行審查。經「五年一貫甄選委
員會」審查合格者,提送所務會議進行複審,複審合格陳請人文藝術學院院長、校長核定
後公告錄取生名單。
六、 錄取生需於本校學則規定之4年修業期限屆滿(含)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錄取
生資格。
七、 錄取生應參加本所日間碩士班推薦甄選或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
班研究生資格,且不得辦理保留入學,否則取消錄取生資格。
錄取生修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組別應與所報考組別一致,否則視同一般考生,依規定
辦理學分抵免(可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8學分)。
八、 錄取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可依本校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須先填
寫抵免學分申請表),至多可抵免本所碩士班四分之一畢業學分數(不含畢業論文、跨所
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希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甄選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提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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