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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 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三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 會務。 第六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第八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 第十二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70.62
jerryareal:文化建設太抽象了,不知道是否包含創意產業... 02/20 23:23
iedulaw:若將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當作國家文化建設的例 02/21 14:16
iedulaw:示,創意產業則明顯與此不符。 02/21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