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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上課老師所提的修法 是目前教育部正在研擬、通盤檢討的草案 行政院網頁有列 優先法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51110&ctNode=2294&mp=1 兩者並不相同 由於第31條與第43條修正有急迫性 因此經行政院會通過後 以優先法案方式送立法院審議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