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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立法院法制局呈供委員參考之專題研究報告之一 題目名為「高級中學組織編制問題研究」 行政院為順利推行學校業務,於97年12月18日以院臺教字第0970094310號函送「高級中學 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並於草案中明定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另修正 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專業知能的人員聘兼。 該報告最後提出之建議如下: 1、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聘兼。 2、修正「各處室之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及生活輔導組之組長由具輔導知能之 人員聘兼外,其餘組長均由職員兼任或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 3、增訂「私立高級中學總務、人事、會計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 。」 以上供大家參考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