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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 民國98年3月17日第25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四十二、事務組拖吊違規之腳踏車,應拍照存證,並應將拖吊地點及拖吊車輛於次日公告 於事務組之校園交通資訊網頁。 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視為廢棄 腳踏車,由事務組清除或公告拍賣之。 腳踏車之停放違反本要點二十一第一項規定,每學期遭違規拖吊次數達四次(含)以上者 ,所有人應繳交移置費,移置費每輛伍拾元。 事務組保管之腳踏車如有遺失者,車主得在待拍賣之腳踏車中選擇乙台以為補償;如有損 壞,事務組應負責修復或比照遺失之情形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72.71
LinJeffrey:= = 屁啦 印單子都夠麻煩了 現在還要罰錢 太超過了! 03/30 22:30
miranda7815:乖乖停車吧~ 03/30 22:32
chestnut123:停好就沒這些麻煩事了~= =+ 03/31 00:26
kevin810:有時候停好被其他人拉出來,如果這樣要罰錢也太... 03/31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