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ohappy (IMCO金牌)
看板NTUF-96
標題[舉手] 交通要點管理條文
時間Mon Mar 30 21:43:16 2009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
民國98年3月17日第25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四十二、事務組拖吊違規之腳踏車,應拍照存證,並應將拖吊地點及拖吊車輛於次日公告
於事務組之校園交通資訊網頁。
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視為廢棄
腳踏車,由事務組清除或公告拍賣之。
腳踏車之停放違反本要點二十一第一項規定,每學期遭違規拖吊次數達四次(含)以上者
,所有人應繳交移置費,移置費每輛伍拾元。
事務組保管之腳踏車如有遺失者,車主得在待拍賣之腳踏車中選擇乙台以為補償;如有損
壞,事務組應負責修復或比照遺失之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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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172.71
推 LinJeffrey:= = 屁啦 印單子都夠麻煩了 現在還要罰錢 太超過了! 03/30 22:30
推 miranda7815:乖乖停車吧~ 03/30 22:32
推 chestnut123:停好就沒這些麻煩事了~= =+ 03/31 00:26
推 kevin810:有時候停好被其他人拉出來,如果這樣要罰錢也太... 03/31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