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須以法治為規範
何為法治與政黨政治:法治可以是一種社會風氣<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
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
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
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
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
凌駕法律。
也可以是一種政治制度。(註一)「政黨」在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中,是屬於很特殊且很重
要的政治團體,我們從政黨政治的理論與實際運作看政黨本質與地位,它應該是屬於憲政
機構之一部分,它雖然不是國家機構,但卻具有國家結構上的地位,政黨之地位在國家之
政治體系中應介於國家機構與一般社會團體之間。(註二)政黨的組合和解散應該要有一個
公正中立的單位來處理,現在的黨審會就是這個以法客觀來處理政黨的。
政黨法的起源:台灣在解嚴前,為一黨統治下的威權政體,根本不存在民主定義
下所謂的政黨政治。1986年民進黨成立後,台灣才開始真正進入到政黨競爭的時代。為了
因應政黨競爭時代的來臨,1988年1月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修改名稱
為人民團體法,簡稱「人團法」)特列「政治團體」專章,以做為規範政黨的法律依據。
「人團法」將政黨定位為一般人民團體,唯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
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及解散為
限,其處分由行政院下所設之政黨審議委員會加以審議。在民進黨正式合法成立後,為擺
脫人團法的規範,即有人開始主張另訂政黨法。
我國目前法治現況:我國在憲政改革中能順應民意,參考先進國家對政黨活動之
規範先例,經由修憲,將由行政系統─即行政院黨審會掌有的政黨解散權改由司法系統掌
理(大法官會議組織憲法法庭判決),這對我國未來政黨活動發展有一個良好的方向。政治
與司法彼此間有微妙的互動關係,我國應該建立一個真正民主共識及成熟的政治文化的政
治體系,並推動良性的政黨政治。
結語:
力行法治是政黨政治的真諦,今天的法律是國家之規範,而且促使社會進步與增進人
民福利,法律具有鎮壓性、糾正性、教育性、預防性。任何政黨執政後,不能損害國家法
律的尊嚴,無論是上至憲法下至一般地方法令,都應該忠實的遵守執行。培養人民去依循
法紀的良好習慣,督促人民必須在法律範圍內行使他們的權利。法律所許可的行為,人民
才有權去做,才能真正落實自由、平等、民主的精神,也就是政黨政治的真諦!
註一:詹同章:前揭書,頁305
註二:新世紀台灣憲政體制與政黨政治發展趨勢,頁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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