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上FSC
森林認證制度
森林認證制度主要是由森林經營者、木材生產者、消費者以及林產品品質和安全驗證者
等非官方的組織所推動。其優點是,這些制度具有相當的彈性及適應性,但因其為非官
方而不具強制性,故自願參與的誘因是此制度能否成功的要件。不像政府組織之獨占,
是多個認證制度同時推展而不互斥的原因。非官方的森林認證制度,較官方類似制度更
易達成協議。
(1)森林監察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FSC)
(2)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3)國家認證系統(national certification system)。
森林管理委員會(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
創立於1993年 26國 130會員
現有81國11847會員
會員多數是非政府組織、木材貿易、加工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團體
組織授權第三方為認證機構 以提升產品信賴度
FSC的目標在於建立以林地為檢證基礎的認證作業標準,以便查核特定之森林其經營方
法是否合於認證作業標準。
為一立公平、且為非營利事業主體 吸引來自學者、業者、與非政府組織等的共同討論
,他們合作定位出森林在生態、社會、與經濟層面的價值與經營策略、同時獲取消費
者的認同。
FSC主要概念在於:顧全人與森林能夠在環境、社會、經濟三方面的互動模式中取得平衡
第一,在商用木材與非商用木材收穫同時,更要維持森林的多樣性、產量、與生態過程。
第二,重視當地居民與社會發展,以共用利益與當地居民建立長期維續森林資源、與長
期堅持經營計畫的關係。
第三,建立一個經濟活躍的森林計畫,訂立出有制度且有管理的森林施作制度:可以獲
得足夠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不會因消耗森林資源、生態系統、或是危害社區來
獲取經濟利益;換句話說,能在林產品市場的最佳收益之前,注重企業的社會責
任,減少生產回饋與森林施作間的壓力。
又要賺錢 又要維護多樣性 又要永續經營
FSC 的三種會員形式(3-chamber-sytstem)
環境、經濟、社會組
配合小型私有林或低度開發模式的經營策略,FSC 特別訂立了低度開發暨小
型人工林(Small and Low Intensity Managed Forests, SLIMF)經營準則。
FSC認證的森林84%分佈在北方,熱帶雨林伐木的速度卻持續增加。
森林監察委員會之認證準則
1.法規:締約者應遵從當地國法律及森林監察委員會(FSC)的準則
2.使用權應被尊重:長期的土地及森林資源的租約及使用權應清楚界定,紀錄及合法保障
3.原住民的權利:原住民擁有及使用管理其土地的法律和習慣上權利,應予承認及尊重
4.社區關係及工作者的權利:森林經營應保持並加強森林工作者及地方經濟福祉
5.森林的收益:森林經營應鼓勵有效使用森林多元化產出,以確保經濟活力及更大範圍的
環境及社會利益
6.環境衝擊:森林經營應維護生物歧異度及其相關之價值、維護水資源、土壤及獨特脆弱
的生態系,並維持生態機能與森林的完整
7.經營計畫:有明確的長期經營目標及達成的方法
8.監控及評估:配合森林經營的範圍和強度進行適當的監控
9.天然林:良好的原始林和次生天然林及重要的環境棲地區應加以維護
10.造林地:造林地的規劃及管理應符合FSC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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