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sashii (累積)》之銘言:
: 在京都議定書中,給了一直都很模糊的森林定義一個範圍,
: 各國可依國情不同,從中選擇切合該國國情的切確數值。
: 中國政府對森林的定義是:
: 最小面積0.067公頃
: 最低的樹冠覆蓋度為20%
: 最低樹高為2米
: 我記得蘇老師的生態學課本中好像有討論過類似的定義,
: 但我們有沒有自己官方的標準??
sorry 我很少上ptt了,這麼晚才回。
森林法可以代表官方標準,但是
第三條(森林之定義及其所有權)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
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還是很模糊。
coffen有寄給我
"林務局森林資源調查的定義
凡地面至少10%為林木所覆蓋,最小面積為0.5公頃。"
但是還沒有樹高。 還是我還沒找到?
根據京都議定書下的LULUCF規定, 各附件一締約方應在
10%~30%選定一個最低最低林木覆蓋值,
0.05~1公頃的範圍選定最小面積值,
2~5m 選定一最低樹高值。
我只是在想,說要與國際接軌,但是連基本定義都無法提供的話,
怎麼談符合國際規範的造林計畫? 怎麼加入國際碳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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