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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華足球協會看到的 參考一下吧 2005年新修訂足球規則(請對照舊版足球規則書) 國際足總通報第968號,蘇黎士,2005年5月17日。 國際足總理事會於2005年2月26日在威爾斯Vale of Glamorgan召開年會。 新修訂足球規則與其他指示及訓令詳述如下。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印製2005最新足球規則,訂於6月底發行,並於94年全運會資格賽實 施) 1.新修訂足球規則及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第十一章 越位 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新增決議1 越位位置的定義中,〝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的意思是,球員的頭、身體或腳的任何部位 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手臂不包括在此定義中。 ~~~~~~~~~~~~~~~~~~~~~~ 理由: 足球比賽是用頭、身體及腳玩球。如果這些部位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即可能得到利益。 如果只是手臂超過對方球員,則不會得到利益。 新增決議2 介入比賽的要素,定義如下: ‧影響比賽的意思是,同隊球員傳球或觸球後,在越位位置的球員玩球或觸球。 ‧影響對方球員的意思是,明顯阻擋對方球員的視線或行動,而阻礙對方球員玩球或使對 方球員不能玩球;或是作姿態或動作,裁判認為是,欺騙對方球員或分散對方球員注意力 。 ‧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的意思是,球從球門柱或橫木彈回時在越位位置玩球,或球從對 方球員彈回時在越位位置玩球。 國際足總通報第987號 蘇黎士,2005年8月17日 國際足總理事會通知-引用足球規則第十一章,決議2 自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5年足球規則,第十一章越位,新增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決議 1及決議2。新增的兩項決議並未改變規則第十一章-越位的條文,而且解釋條文更 加清楚,有利於比賽及進攻足球。 引用新增決議,在比賽球場上發生一些情況,有必要再作澄清說明。因此,國際足總理事 會於2005年8月11日在蘇黎士開會決議,足球規則第十一章及決議1,決議2的條文未修改 ,規則精神也未改變,並決議下列引用足球規則第十一章,,決議2的通知。 "一球員在越位位置,當他玩球或觸球之前,可被判罰越位,如果裁判認為,沒有其他在 不越位位置的同隊球員有機會玩球。 如果一對方球員介入比賽,而且,如果裁判認為,可能發生身體接觸,在越位位置的球員 應被判罰越位,因為他影響對方球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80.93
windyboy:小朋友不可以晚睡覺 快去睡XD 12/31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