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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豐原生活資訊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謀求全體社員之福利,提高研究風氣,促進身心健康,敦睦同學感情
,發揮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1.本社社址設於“學生第二活動中心802室”。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出生、設籍或在豐原求學者為本社之當然社員,享有社員權利。非前述條件資
格者也可加入本社,但不得超過全社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條:本社社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出席社員大會、制定與修改本社章程之權以及所
辦活動之社員優待。
第六條:本社社員均有遵守本社章程、參與社務以及行使權利的義務。
第七條:1.本社社員如未盡義務,本會可召開社團會議決議停止其社員權利。
2.上述停止社員權利的社團社務需邀社員代表四分之三出席。
3.停止社員權利之通過需與會幹部四分之三與社員代表半數以上成立。
第八條:本社社員權利一次時效為一年,時效為一學年的10月31日至下學期10月31日。
第九條:社員權利自繳社費起生效,停止社員權利者在盡其義務後經本社認定可恢復其
社員權利,社員權利不溯及以往。
第三章 行政
第十條:本社置社長一人,任期一年。
第十一條:本社置副社長一人,任期一年。
第十二條:本社常設活動、學術、公關、總務、美宣、秘書等部門、各部長置部長一人
,部長下之組織由部長依實際需要自定之,常設各部之設立,社長得應時宜
變更之。
第十三條:本社於社團組織外,另設家族制,負責聯誼與通訊工作,設置各組組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社團所召開會議共有社團會議、幹部會議、社員大會三種。
第十五條:1.社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人數不得低於全體社員人數四分之一
,並於會議召開前兩週以書面或公開通知各社員,必要時得由社員五分之
一聯署,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聯署,要求社長於兩週內召開之,社長不得
拒絕召開會議之要求。
2.部長以上之幹部及有關人員必須出席社員大會。
3.社員大會為最高會議,會中應將幹部會議之學年活動、預算案等決議提至
社員大會通過,並可在社中提出章程修改或其他重大提議。
4.章程之修訂,經提交社員大會後,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社員同意即可修訂
之,並於公佈之日起效。
5.社員大會之決議案須於會議後一週內公佈之。
6.對於社員大會之決議案,經確認已收到開會通知而未出席社員大會之社員
不得有任何異議,以保障出席社員之權益及決案之安定性。
第十六條:1.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會議之結論於一週之內公佈。
2.幹部會議需討論社團學年活動計畫、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3.社長及幹部以上之社員需出席幹部會議。
4.幹部會議討論預算案時,必須有社員代表出席審核。
第十七條:社團會議有討論一般行政及停止、恢復社員權利兩大項,會議召開時間由社
長定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合本社社務,委任幹部人選以及擔任會議主席,
並擁有最高行政權。
第十九條:副社長襄贊社長處理會務,並執行社長所委託之社務及職權,另一身分為儲
備社長。
第二十條:幹部會議掌理本社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1.活動部:負責策劃社團之活動、聯誼、招生、辦營隊、社團成果等。
2.學術部:負責社課、讀書會內容企劃、營隊之學術性事務等。
3.公關部:負責對外連絡、拉贊助等事項。
4.總務部:負責一切有關庶務及財物之部份(包括:預算、結算)。
5.美宣部:負責美宣及文宣製作。
6.秘書部:負責文書、人事及對內連絡、通訊、社員建檔。
7.體育部:負責椰林匹克校友會的比賽,組隊參加。
第六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1.社長由全體社員直接選舉產生。
2.選舉應於選舉日前兩週通知會員並於選舉後一週內公佈結果。
3.下任社長資格由下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生效。
4.社長選舉須有超過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投票贊成始當選之。
5.社長不得連任。
第七章 罷免
第二十二條:1.社長如有失職,應召開社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罷免之。
2.社長罷免於資格生效三個月後使得為之,且以一次為限。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社員每學年繳社費一次,金額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四條:除社費外,得視需要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或募捐。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社之財物收支明細表須於每學期末前一個月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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